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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消费税制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

一、我国汽车消费税的历史变迁汽车消费税是在对有形动产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体现对用车“寓禁于征”的原则,另行多征收的一道税,在汽车销售出厂和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我国是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了较为规范的消费税。汽车在保有使用阶段的消费也有很大的可变空间,在这方面我国是以车船使用税作为补充而且设立的更早,在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从1994税制改革至今我国汽车消费税共经历了两次改革,2006年3月21日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的3级税率改为6级税率,2008年8月1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增加大排量汽车消费税,下调小排量汽车消费税,进一步改革车辆购置税,以应对新的经济环境。2008年的调整新增了一级税率,即对气缸容量1.0(含)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下调至1%,变为我们现行的车辆购置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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