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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

         

摘要

2001年9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峰在鹤岗市兴安区富丽华个体饭店与店主张宪文饮酒期间,王峰给堂兄王勇(已被劳动教养)打电话,让王勇到饭店骑他的摩托车去兴安煤矿接朋友唐晓丽,王勇来后骑着王峰的摩托车去接唐。不久,王峰在饭店内听说王勇与别人打仗了,便从饭店出来,见大道对面王勇正拽着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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