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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提升德国竞争力(二)

         

摘要

多元配置职教机构 德国《职业教育法》总则的第一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联邦、专区和各种劳动组织(社会伙伴、职业协会、主管机构和职业教育的其他提供者)的共同任务。他们为职业教育,尤其是在能够胜任未来的职业领域争取提供足够的位置。”这里的社会伙伴是指雇主和工会。从这里可以看出,德国认为,各级政府,包括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搞好职业教育的责任,这不是教育部一个职能部门所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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