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部法学评论》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他主义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他主义

         

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模糊,尚未明确界定具体的原告主体、程序、经费以及责任等核心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尚未演化为职责(权)主义,依旧是利他主义的倡导.利他主义成了法律的替代机制,利他行为也必然要支付额外成本.通过规训与惩罚渎职者,奖励与保护利他者可以有效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或者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收益,实现利他主义的激励.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共惩罚为主导,缺少与私人惩罚之间的良性互动,造成了界权成本的居高不下.环境公益诉讼亟待通过市场机制,促成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有效组合,共同致力于社会控制总成本的最小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