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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部分铜的加工贸易对国内铜市场的影响

         

摘要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发出了《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其中,将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该类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该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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