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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广电总局2005年8月419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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