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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后发优势”与中国立场

         

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纽约公约》的追随者和效仿者。通过模仿《纽约公约》的框架结构和规则术语,《新加坡调解公约》意图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创建一套和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借用发展经济学领域“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的理论进行分析,《新加坡调解公约》在绝大多数事项上具有“后发优势”,仅在适用范围、运作机制等少数事项中可能存在“后发劣势”。而且,这些“后发劣势”大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加以避免,还可以经由公约内置的修正机制予以克服和转化。考虑到该公约自身的优越性及其对中国的价值和影响,中国应尽早批准该公约,分阶段实现国内制度衔接的三项目标,即确保该公约顺利实施、统一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加快建设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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