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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摘要

新水厅〔2014〕74号(2014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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