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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的救济缺失

     

摘要

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健全的制度,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是再所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就需要救济.但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受到问责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行政问责的客体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之间存在较大错位,被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对于问责失范的救济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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