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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与法律保护

     

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均有较大分歧意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一种连续画面,因其创作空间十分有限,难以达到同为连续画面的类电影作品所具有的创作空间,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这一基本要素,宜将其定性为录像制品.现有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模式,明确网络播放组织的主体地位,将转播权扩展至互联网领域范围内及兼顾其他法律的保护路径,以期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获得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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