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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消费者基本法》中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

         

摘要

为了解决旧《消费者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侵害,并保护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经营者,韩国在2006年修订该法时引入了“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并将该法重新命名为《消费者基本法》。但该法现行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并未赋予消费者向违法行为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消费者仅享有禁止请求权,因此无法达到该法群体性救济被侵权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出于在滥诉中保护善意企业经营者这一目的,该法在修订中详尽规定了“起诉事由要件”并制定了“诉讼许可制度”,但却未规定“判决公开制度”及“拒不履行判决的惩罚性措施”。这不仅难以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也无法起到该法应有的救济与预防损害的作用。因此,文章将着重分析韩国消费者群体诉讼这一核心问题,并参照国外立法例提出消费者损害救济及预防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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