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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

         

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原则与法律支柱.虽然《巴黎协定》仍然强调遵循该原则,继续视其为新气候治理体制的核心原则,但与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相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动态演变:缔约方的责任日益趋同,以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取代"有区别"的责任;缔约方的分类由京都时代的"二分法"(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演变为实质上的"三分法"(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其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责任划分的基础从静态的"历史责任+经济能力"向动态的"历史责任+现实责任+经济能力"转变.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一项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后巴黎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仍然具有关键意义,其形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法律化的过程依然充满了激烈的政治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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