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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看法

机译:对设置“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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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发[1997]395号)下发时,附《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暂行规定》及附件一至附件四。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表述:“其他以物抵贷资产”系指经法院判决或通过借贷双方协议以物抵贷的财产,包括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经法院判决抵偿给我行的财产。其附件四为《关于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的会计核算规定》,在此规定中,增设“130待处理抵债资产”一级科目,用以核算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在此会计核算规定中表述:对贷款抵质押财产的列帐,应由信贷部门办妥有关处理的审批手续,其文件复印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转帐。
机译:<正>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发[1997]395号)下发时,附《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暂行规定》及附件一至附件四。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表述:“其他以物抵贷资产”系指经法院判决或通过借贷双方协议以物抵贷的财产,包括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经法院判决抵偿给我行的财产。其附件四为《关于交通银行贷款抵质押财产管理的会计核算规定》,在此规定中,增设“130待处理抵债资产”一级科目,用以核算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在此会计核算规定中表述:对贷款抵质押财产的列帐,应由信贷部门办妥有关处理的审批手续,其文件复印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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