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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缺陷及理论重构——从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谈起

机译: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缺陷及理论重构——从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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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未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也未能实质上保护优先购买权,另外"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规定仍然模糊.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附延缓务件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关系的形成权,且以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为标准,或具有物权属性或具有债权属性.同等条件应确定为相对同等的条件,还应该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通知期限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具体规定.
机译: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未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也未能实质上保护优先购买权,另外"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规定仍然模糊.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附延缓务件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关系的形成权,且以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为标准,或具有物权属性或具有债权属性.同等条件应确定为相对同等的条件,还应该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通知期限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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