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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绍兴
  • 出版时间: 2009-08

主办单位:中国犯罪学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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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十五”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5年间上涨68%,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综合治理,但是急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期为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高发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与机制保障。
  • 摘要:本文拟通过对浙江省奉化市这一颇具代表性的地区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研究和分析,从中揭示出长三角地区沿海县级市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规律,并进而深入探讨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与现状及发展趋势相适应的若干具体防控途径,以期能够对这些地区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尚未成熟,模仿犯罪、激情犯罪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对这些人格、行为方式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更应该侧重于教育、挽救。一些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早的地区开始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借鉴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的经验,将未成年人在平素表现及社会评价等作为司法处置的一个参考依据。笔者认为,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充分运用品格证据,对未成年罪犯的主观恶性、一贯品行、社会评价、初犯、偶犯等情况进行核实查证,为不捕、不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应该成为司法实践首选。
  •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依据生理年龄来划分犯罪类别的。它是根据生理年龄来确定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从犯罪性质来看,当代未成年人犯罪比过去严重得多,这不在于犯罪的数量、比重的增加,而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的增加。其实,从心理学上分析,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有不良情绪的影响因素,行为人都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本文旨在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人格因素方面探析其实施犯罪的原因,进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问题。
  •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家庭稳定紧密相联。一名未成年人涉罪,往往导致一个、甚至几个家庭不稳定,还会使青少年一生留有阴影,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强制措施适用的成人化、普遍化,捕后判处轻刑比率过高等严重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审查逮捕的工作实践,认为应该建立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机制。
  • 摘要:家庭是青少年人生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大量事实表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消除不良家庭环境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笔者结合社会调查,粗略剖析六种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并对如何消除不良家庭环境影响减少青少年犯罪谈点拙见。
  • 摘要:今年以来,某市接连发生了好几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聚众斗殴的团伙犯罪案件,引起了一直以来关心青少年成长的笔者重视。近日,笔者对2007年至今年4月我市看守所羁押的未决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了调查。与这些未成年人的交谈内容,但愿这些未成年人的叙说能唤起家长、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视,从而适时地把握好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正确地引导教育,防止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 摘要: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支持是为各种社会形态对社会弱势群体即社会生活有困难者所提供的无偿救助和服务。社会支持从支持来源看,可以分为国家支持子系统、群体支持子系统和个体支持子系统。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支持的主要客体之一。从一般意义上说,青少年由于自然的生长过程就处于劣势,心理的不成熟性和对亚文化的趋同性等特质,使得他们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从人的发展阶段性角度来看,青少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等等。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如果这部分原本处于弱势状态的青少年,得不到必要的社会支持,他们自身无法克服成长过程中的困难与障碍,由此可能会产生厌恶社会、自暴自弃等消极的反社会的思想,在这种的情绪推动下他们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潜在力量,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极大的后果。作为弱势群体的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支持。但是从实践研究来看,我国青少年社会支持状况不容乐观。
  • 摘要: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的审视,探讨了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必要性,提出检察机关完善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构想。
  •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形势十分严唆。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更是触目惊心:2000年到2005年7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00年到2004年上升7.68%,在此,笔者以广西某城区基层人民检察院2006-2008年办案情况为例,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构想。
  •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重要社会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做到既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又保护好社会利益,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中的难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框架下,对我国的未检制度进行重构已成为法律工作者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
  • 摘要: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要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必须对其犯罪因素深入研究,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的目的。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究其所有因素实难做到,笔者现仅就流动人口中农村家庭监控以及青少年同辈群体这两个因素对农村籍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做一探讨。
  • 摘要:我国有13亿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我国少年约有3.41亿。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逐年递增,2005年近10万人,占起诉犯罪嫌疑人总数逾10%。上述数字表明,我国少年基数庞大,且决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的庞大。面对这种局面,如何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规律、特点,并通过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使其保护更加理性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更加法制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审判、执法程序,使之更加独立化。笔者就此作些探讨,以求为新的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撑点。
  • 摘要:本文介绍了学科夹缝中犯罪行为的地位,分析了在犯罪行为面前犯罪学和刑法学面临的转变,探讨了确定犯罪行为需设定的模型。
  • 摘要:《论“治未犯”》一文发表后,引起同仁们的一定关注。2009年3月14日-15日在北京召开的《社会敌意事件及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会上,遵皮艺军教授之嘱,又讲了一下这个令题。因《论“治未犯”》强调了“教化”与“制度”建设并重的观点,本文现就制度建设问题进行探讨。
  • 摘要:法社会学对社会犯罪趋势研究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有在这里,研究对象才成为一个“社会人”,而非法律强调的“权利主体”或刑事法学上的“犯罪人”。自19世纪中叶以来,学者们就尝试引入社会人与社会行为的概念,这意味着把所有研究对象置于一定的组织之中,正视这一特定组织所赋予其的地位、角色意义和影响,关注组织整体体现出的时代期待感和当下组织规范的制约与缺陷。由此把犯罪个体置于关系性存在当中,因为犯罪趋势的审视实际上也不外于分析社会网络,集体期待的各类变化、正负效果以及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组合,以有利于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对规则制度、行为动机作出有包容力的解释,分析新时期犯罪行为与法、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 摘要:现代化几乎成为人们“美好生活”的代名词,它意味着文明和富裕。但是,伴随现代化的许多“怪圈”似乎人类社会又无法摆脱和超越。其中现代化过程中的工业化和都市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可再生资源的大幅减少:城市犯罪率的大幅上升一直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两大难题。
  • 摘要:柏拉图把人描绘成生活在洞穴中的囚犯,他们无力运用理性,因而人们从洞穴中看到外面的世界是复杂、神秘和充满诱惑的。启蒙运动把光明带到了黑暗中,抑或给了人们以走出黑暗、朝向光明的勇气,为了找到安全的居住之地,人们发展了社会理论来构建安全的“城堡”。
  • 摘要:学科是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一门学科在社会中的表现就是根据社会分工和人才培养而设置的各种学业的类别,即所谓的“专业”。专业是指根据学科分类和社会职业分工需要分门别类进行高深专门知识教与学活动的基本单位。这个专业定义既有高深专门知识教与学活动的属性,又具有分门别类地进行这种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属性。在我国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学校性质设置了各种专业。各专业都有独立的教学计划,以实现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学科知识的生产与专业人才一的培养一般依靠大学中的院系来完成,大学的专业院系是生产专门知识、培养专业人才的主要阵地。犯罪学是一门科学认识犯罪现象及发展犯罪防治对策的学科,其主要是分析犯罪现象、揭示原因及提供治理犯罪的对策。犯罪学自18世纪产生以来,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直接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司法和犯罪治理的理念和措施。一方面犯罪学改变了以往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观念,直接导致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变革。另一方面,还使人们认识到了刑罚效果的有限性,认识到了社会措施对犯罪预防的作用。犯罪学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并在认识犯罪和治理犯罪方面起着主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犯罪学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国内外犯罪学学科与专业建设研究有利于推动我国犯罪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犯罪治理事业的发展。
  • 摘要:在犯罪学研究中,社会控制这个词语的使用并不罕见。概括起来,是从三个角度运用的,即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思想和作为术语的使用。犯罪学中社会控制使用是多层次的。并不是说犯罪学不需要一个科学的社会控制概念,相对而言,一个科学的社会控制理念对犯罪学发展更有促进作用。社会控制的“度”恐怕才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用张远煌教授对刑事政策的本质的总结作为对社会控制未来研究方向的一个指导吧。“对刑事政策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作为刑事政策外在形式的某些原则、方针或具体措施,而是以这些原则方针或措施作为载体所直截了当地表达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这种以多种价值趋向为原型组合而成的意志倾向不仅赋予了刑事政策表现形式的相对抽象性和灵活性,而且也是刑事政策得以对反犯罪活动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或因情势变化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效调节,使之在合目的性的轨道上持续运行的真正根据所在。舍此,就抽掉了刑事政策的实质内容”。
  • 摘要:作为一门学科和研究领域的犯罪学,是在西方国家诞生的。这一点己经得到普遍接受。但是,对于犯罪学究竟在何时诞生、由什么人创立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根据有关的资料和笔者的思考,进行这方面的初步探讨。
  • 摘要:关于这个问题要谈三个方面:一是问题的提出,即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二是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主要是在对既有的三者关系认识的基础上谈谈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三是以三者关系为视角的思考,提出将三者关系加以考察给予的启示。
  • 摘要:本文结合敌意事件与犯罪事件一2009年3月犯罪学高层论坛后的思考;儿童利益优先,司法该如何作为,以及防卫过当造成严重伤害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邓玉娇案中罪名引发的思考这三则案例,探讨了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思考。
  • 摘要:中国的犯罪学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而展开的,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也大体是这个年龄。当前各条战线、各个方面都在总结回顾30年走过的历程。作为一个长期主攻预防犯罪研究的犯罪学研究人员,仅将个人在研究过程中的一些认识和心得体会归纳为八个方面的问题,以兹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并求正于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这八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预防犯罪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理论上的重点问题,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预防犯罪事业的主要特色和大体走向,是一条科学发展之路,故名之曰《预防犯罪的中国之路》。
  • 摘要: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制度。2007年以来,某院共受理此类刑事案件43件97人,分案起诉14件43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占所有未成年人案件的39%。通过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某院摸索出了一套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的模式。
  • 摘要: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在《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一书。中提出并论证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一书获得诸多重要评价:如,“这是一部具有创造力的、直率的、在理论观点和方法论方面存在诸多争议的书。”。“本书值得广为传阅和引证。(作者)极其谨慎地构建了一套用于解释人生进程中违法犯罪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特征的理论体系,并对该理论进行了极为细致地论证。”。“《犯罪之形成》一书值得广为推广。”把量化研究的统计数据与个体生活史的质化研究娴熟地结合在一起。该书‘必然’使人们对犯罪学或生命进程产生兴趣,必然会拥有广泛的读者群。《犯罪之形成》一书注定成为经典。”。在《犯罪之形成》之前,没有一部著作能够提供涉及从青年时期到成年时期违法犯罪的如此体系化的、理论化的观点。笔者认为,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对人生进程中的犯罪的新视角解释,为反思当代犯罪学理论和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学研究滞后、刑事政策尚不完善的历史背景下,介绍及借鉴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尤显必要。
  • 摘要:本文分析了青少年学生在朝阳区犯罪案件现状,介绍了朝阳区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探讨了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的理论解释。
  • 摘要: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由于其具体行为样式存在差异,因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有不同的罪名,诸如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在对青少年与非青少年犯罪行为所作的对比分析中,可以清晰地发现青少年犯罪行为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暴力性。这一特点虽然已为人们所认知,但仍值得做进一步分析的是,这种特点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其具体产生机制是怎样的呢?作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做深入地分析不仅可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的演变规律,同时也有助于对这种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罚。为此,本文试以湖南省X市中级法院所审理的32个寻衅滋事罪的案例为例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生成机制,亦即具体产生过程作一考察。
  • 摘要:本文介绍了犯罪产生的杜会责任,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看法,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社会责任的摈弃—“严打”的回顾与反思。
  • 摘要:本文分析了社会转型凸显本体性研究对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影响,提出科学共同体问题的解决是犯罪学本体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介绍了当前犯罪学在本体建构上呈现的几个基本问题。
  • 摘要:作为人类有组织地应对犯罪的策略、措施与实践,犯罪治理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关键所在。由于不同的犯罪治理模式具有不同的治理理念、策略、技术、措施与运作方式,不同的犯罪治理模式能够形成不同的治理效果,所以在犯罪治理体系中犯罪治理模式是最为重要的研究范畴。在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科学中,以犯罪治理为基础的犯罪治理模式研究意义深远、价值重大。基于犯罪学跨学科研究的特性,对犯罪治理模式的研讨,离不开从特定视角出发运用其它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与反思。以文化为视角、以文化的规范性为分析工具,这无疑是一种体察、检讨、反思与整合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新尝试。
  • 摘要: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心理问题,既有个人原因、学校原因又有社会原因,而且经常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特性加剧了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和复杂程度。因此,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救治需要通过个人、社会、学校三个层面。对大学生个人来说,可以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规律的作息、求助于心理辅导机构等方法来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对学校来说,应该加大素质教育开展的力度、完善贫困生助学贷款制度、健全大学生心里辅导机构等。而对社会来说,更多的给予理解,给予帮助。只有通过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努力,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产生,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 摘要:鉴于“少年黑社会”团伙正在不断涌现和迅猛发展,也鉴于这些团伙极易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本文对“少年黑社会”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预防和控制“少年黑社会”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 摘要:青少年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坐标,青少年团伙越多则青少年犯罪越严重。一个地区青少年犯罪状况,可以依据其团伙犯罪状况来分析判断。评估青少年团伙犯罪状况,不能只凭想象,而应重实证分析。为做些有益尝试,本文以宁波市北仑区域2003-2007年五年间法院判决的全部1%个青少年团伙犯罪为例,分析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寻求治理对策。
  • 摘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未成人犯罪案件应依法从宽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同时《意见》还要求完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为深入贯彻和落实高检院《若干意见》,作者针对湖州市2003-2006年未成年人不起诉适用情况进行了实证调查,形成分析报告。
  • 摘要:朝阳区2006年至2009年4月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且有较大增幅。在此类犯罪案件中,职业高中、职业技术、中专、高职等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案件占很大比重,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案件。职业教育院校分为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包括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中专等,简称中职。高等职业院校,简称高职,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二类是公办高职院校,第三类是民办高职院校。朝阳区是北京市职业教育的大区,现有区属职业高中7所,民办职业学校1所,中职在校生1.2万人,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31.6%,13所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已成为推动该区人才培养,促进该区产业发展的重要教育方式。近年来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大幅增多,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重视。
  • 摘要:外来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除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征外,同时兼具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成为未成年犯罪的特殊主体。据统计,北京某看守所在押99名未成年人,77名属于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本文以北京某看守所中在押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为基础,对此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防控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
  • 摘要: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最旱于1969年起源于美国。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是在1994年,经过了14年多的发展,己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看世界学知识的一种工具。网络在给大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使得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探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体系,已是我国社会、政府和家庭必须面对并共同努力的课题。
  • 摘要: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主要是指处于14至25岁年龄段的群体。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这一群体属于未定型的群体,其可塑性和易变性都较为突出。因此对于这一年龄段的罪犯,实施有效的矫治手段,使其不再走上犯罪道路,是十分必要也是完全可能的。青少年的世界观、人身观都还处于形成过程之中,一方面易受到不正确思想观念的影响而走向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正确的引导而回归正途。在历来的罪犯矫治政策中,青少年罪犯的矫治政策一直是重中之重。
  • 摘要:自1984年11月“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建立以来,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已走过了20多年历程。回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之路,清晰可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以少年审判改革为中心推进的。以少年审判机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了少年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和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少年法庭的发展孕育着我国司法司法制度的未来,本文回顾我国少年法庭改革之路,旨在追昔抚今,展望我国少年法庭改革的未来。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发展,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发育不断提前。伴之而来的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与人格的过早成熟,这一时期若没有正确的价值观的引导,加之未成年人的模仿性与可塑性,极易误入歧途成为犯罪的主体。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己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日益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一向秉承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刑罚惩罚为辅的柔性处罚态度。
  • 摘要:研究青年农民工进城后犯罪问题,离不开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讨。所谓犯罪原因就是促发、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及发展的诸多现象。就目前青年农民工进城后犯罪原因而言,可分为引起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引起犯罪发生的个体原因。本文就引起青年农民工进城后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初步的探讨,以飨读者。
  • 摘要: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儿童向成年过渡的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以年满14周岁至未满26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刑法规定处罚的行为。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并且出现了新的的形式和特点。因此,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讨预防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老话题,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社会难题,有人将之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世界范围内的第三大公害。据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报告》显示:“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问题将进一步增加。青少年的高犯罪比率不仅会摧折涉罪青少年腾飞的翅膀,给他们的家庭造成创伤,而且还会破坏全社会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甚至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始终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由学校、家长及全社会来共同努力,不断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改善社会风气,群策群力,综合治理,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本文试结合办案实践,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探究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以期有所裨益。
  • 摘要: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促使人们对传统的青少年犯罪治理模式不断思考,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这是继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治理模式。由于其超越了对传统犯罪“报应式”治理的局限,转而关注犯罪处置中的人道主义、正义回复以及利益平衡,因而使司法程序之和平实现成为可能,并在客观上暗含了矫正犯罪行为,促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刑事司法政策,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惩罚模式抑或改造模式均将青少年犯罪者作为失范者而贴上“罪犯”的标签,既不能有效的根除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结构根源,客观上反而加剧了青少年犯罪者对司法程序乃至整个社会的逆反心理,因而难以阻止重犯的发生。这种既不以犯罪惩罚为着重点又不以改造为中心,而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和平解决争议的观念,就是恢复性司法。
  •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有关资料表明,十五六岁少年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愈来大,调查显示,有半数以上的“问题少年”的问题出在家庭,正确分析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对有的放矢地开展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将起到巨大的指导促进作用。
  • 摘要: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对于家庭、社会和国家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己比较严峻,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道,“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来5年将进一步增加。宋庆龄也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当前,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从检察环节的视角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 摘要:当前,我国一方面面对着严峻的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势,另一方面出于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要逐步实现刑事制度从惩罚模式为主向福利模式为主的转变。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订、制订和实施,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逐步得以完善,并且向着保护、预防、教育、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2005年以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的逐步深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将逐步得以完善,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我国有3.6亿未成年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既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负责的需要。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化问题,而且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给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笔者就所在的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 摘要:中国的少年司法研究初萌于清朝末年,然其兴起则主要始于1978年之后。值此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顾和反思中国少年司法研究30年来的历程亦有着特别的纪念意义。虽然学界对于少年司法含义的界定并不统一,但是少年司法以专门性少年审判机构的建立与运作为基本特征则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这种理解也符合司法的原始意义。基于对少年司法共性的这一理解,可以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为界,将中国少年司法研究发展的历程分为前少年法庭时代与后少年法庭时代两个时期。
  • 摘要: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内涵及传统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和谐社会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构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第三,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在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任重而道远。
  • 摘要: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提法,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兴起于对传统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的反思。由于传统的司法模式带来很多问题,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监禁机构的费用高昂,罪犯改造费用昂贵、效果不理想、被害人的利益被遗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一种以“实现修复正义”和“重塑社会和谐”为基本目标的新的司法理念一恢复性司法诞生了,这直接导致了20世纪后期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在西方的兴起,其中就包括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得到发展。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思考,有必要追根溯源到影响全球的新的司法理念一恢复性司法。
  • 摘要:在崇尚轻刑化的现代刑法制度下,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已经是个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命题,我国目前没有严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只有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有间接的、近似的表现,这同我国法律当前理论运行的平台和实践操作的基础有分不开的关系。而随着现代法律理念的引入,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完善,在一些领域恢复性司法的构建基础已趋于成熟。本文就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可行性进行粗浅的分析。
  • 摘要:法律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法律现象的产生是以一定的社会现象的产生为根本前提,所以在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剖析时,一定不能离开整个社会背景的现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日趋完善,但是犯罪的方法与手段较以前也有了重要变化。“调剂商行”作为一种经营性实体组织,它的产生一方面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它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本文介绍了破窗效应的概念,分析了青少年犯罪在“调剂商行”的破窗效应的表现,探讨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调剂商行”的关系。
  •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9年)》提出:“严格执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促进社会和谐。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如何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是各级检察机构面临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直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监督等各环节的工作过程和方式,包括工作机构与人员、工作对象、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与规则四方面内容。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工作机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委派专人办案或者试行“未成年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等政策只是其中的某个环节,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工作机制的方向应该是系统化。
  • 摘要:伴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进程,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变迁、法律环境、社会条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而全面,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经验。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部分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和社会工作专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观察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法律上的观察、理论上的思考、途径上的探讨毫无疑问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将试图对司法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概念、司法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司法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途径等问题进行初步地探讨。
  • 摘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带来未成人犯罪社会化处遇的新契机。在《刑法》、《刑诉法》、《监狱法》、《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支持之下,试点省市初步建立起了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并形成了一只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制定了包括矫前调查、接收建档、分类管理、个案矫正、公益劳动等在内的一系列的矫正工作制度。依托于社区矫正试点的整体框架,各地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强调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等等。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面临“合法性”危机、社区矫正项目单一、社区矫正内容虚无、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深入进行。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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