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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

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广州
  • 出版时间: 2014-07

主办单位:国务院侨务办;暨南大学

会议文集: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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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在美国宪法体系中,移民领域的管理被认为是国家主权和外交事务,因此国会和行政部门拥有全权,司法部门对移民事务的行政决定尽量避免进行司法审查.例外的情形是在非美国公民在人身受到羁押时,法院行使"人身保护令"的司法审查权.即便如此,美国国会亦通过多次立法将法院司法审查限制在"宪法诉求或法律问题",从而排除了对事实问题和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比较来看,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行政诉讼法》也确立了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不可诉性,在涉及人身自由的基本个人权利问题上,我国在今后立法中,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考虑给予外国人更多的救济途径,包括有限度的司法审查途径。
  • 摘要:华侨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巨大财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延伸.华人、华侨的利益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之一.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应成为海外华人心系祖国的障碍.中国自清末建立国籍制度到1956年一直承认双重国籍。在建国初期放弃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极有必要做出重大的调整双重国籍是现实中的事实,拒绝承认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否认双重国籍对于立法工作可以做到简单化,但是否认双重国籍的做法给当事人一广大的海外华人华侨一带来了巨大的不便,不利于海外人才的回流、不利于人员的管理、不利于遏制因双重国籍所造成的各种不利因素(如贪官外逃)。因此,重新审视中国的侨务政策,积极改善侨务政策和策略,修改国籍法并认可华人华侨的双重国籍,已成为海内外华人华侨所关心的重大课题。
  • 摘要:侨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国家依法治理、依法执政在侨务领域的体现,是侨务工作依法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的根本要求,是侨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侨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涉侨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侨务政策和法规,初步形成了侨务政策法规体系,有力推动了各项侨务工作的开展,对凝聚侨心,团结侨胞,汇集侨智,发挥侨力,促进中国和广东的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侨情的新变化和侨胞的新需求了解研究不够,没能及时针对侨胞反映较多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没有及时对过去制定的一些侨务政策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在新形势下,广东要进一步加强侨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构建起由综合性侨务法规、单项侨务法规和政府侨务规章组成的,覆盖侨务工作全领域的比较完整的侨务政策法规体系.
  • 摘要:近几年来,部分海外华人要求给予具有法理意义的侨胞身份认同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要求给予侨胞入境特别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认真研究、解决部分海外华人侨胞身份认同并实行入境特别政策问题,已经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国家侨务机关面前.这是对国家侨务事业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课题,也是涉及国家现有法规、政策变更的大事,就看侨务部门能不能有一种历史责任感和有勇气、有智慧的去认真面对、研究和回答.在多年来海外侨胞的强烈呼声的撞击下,侨务部门应该积极争取集合侨界的力量,集合“五侨”的力量,共同去努力、去呼唤。相信只要侨务部门能形成共识,精心谋划,并用勇气、智慧和坚强的毅力去争取,一定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形成高层决策。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侨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随着世情、国情和侨情的变化,我国侨务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如何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已成为立法部门和学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依据近年国际学界提出的侨民战略理论,结合我国侨务工作实际,本文就我国侨务法制建设的内容、规范对象和执法主体等方面提出建议,认为侨务法制建设应有“大侨务”视野。侨务法制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侨务部门和相关机构,这涉及侨办和侨联等“五侨”及外事、商务、统战等多个部委。如何在涉侨法律法规中体现大侨务协作,是需要考虑的急迫问题。同时,涉侨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支持,需要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地维护了侨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涉侨立法对象应该逐步扩大。目前,涉侨立法对象主要是归侨侨眷,海外华侨方面的立法尚在摸索之中。除了华侨,涉侨法律法规还涉及频繁进出中国的外籍华人,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定居在中国的外来移民甚至是难民,等等。
  • 摘要:20世纪6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大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融合.在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主导下,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斥普通移民、优惠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的政策.一些东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技术和投资移民制度.这些现象标志着国际向内移民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型.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它国技术和投资移民经验,以吸纳高端移民为重点,按照一定的逻辑路线和标准,细化、完善本国的向内移民法律机制,提出要开拓吸纳机能,加大吸引海外人才和资本的力度,加强高端移民的权益赋予和保彰,完善国际化与本土化互相兼容的移民立法,健全入境移民的赋权机制,促进移民融入,保护移民自我组织,展现自我文化、本民族、本宗教的权利等。这三个维度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政策,以及基层社区的移民融入工作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检验移民融入政策(促进融合还是产生排斥)的一个标尺。
  • 摘要:在后服务贸易协议时期,海峡两岸的华侨投资促进与权益保护政策将会有竞争性发展,而相关法制研究亟待加强.本文通过对比,认为内地具有投资优惠措施和投资形式更丰富以及投资环境更优越的优点,台湾地区在出资形式、投资范围、配套服务、产业结构、司法环境上值得内地借鉴.在后服贸时期,海峡两岸对华侨投资促进和权益保护及相应法制将走向竞争性升级变革,内地需要着手华侨投资的基础立法并创新、侨团代表诉讼机制以及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 摘要:近年来,中国人出国定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遍布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对海外华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海外华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海外华侨的保护也容易与华侨居住国的管辖权发生冲突,致使工作难以开展,特别是针对海外华侨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海外华侨的刑事司法权力进行保护.本文从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出发提出对我国海外华侨刑事司法保护的相关制度设想,并结合拉格朗案进行分析,只要是我国海外华侨的正当权益,不管他们曾经做过什么,都值得并应当受到我国的保护,而不应做出无必要的区分,这方面应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做法,为我国建立海外华侨刑事司法协保护度提供程序上乃至立法上的借鉴.
  • 摘要:为侨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维护侨益是侨务工作宗旨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华侨、归侨和侨眷因其价值实现方式、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与普通公民有很大区别,发挥着普通公民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是他们经常来往于中国和世界各国之间,与居在国社会和政府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以维护侨益为主要目标的侨务政策法规建设具有广泛性、丰富性、复杂性、敏感性和严肃性,制定侨务政策法规既要考虑华侨在居住国的社会背景、政治倾向、经济地位,又要考虑华侨在省内的人身、政治、教育、社会保障、生育、财产、投资经营、捐赠等方面的权益保护诉求及与相关部门的职能冲突,同时又要考虑华侨入籍后转化为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侨务政策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侨务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真正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祖国的和平统一,因此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侨务政策法规建设。广东省侨情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广东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大量华侨、外籍华人来粤创业发展,其在粤创业资金、知识产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参政议政等权益需求日趋突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等引资引智方面的政策规定,对于保护华侨和外籍华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创业发展,推动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根据侨情特点,制定了华侨和外籍华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条例》。
  •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海外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数量快速增长,我国领事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领事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法律基础也相应发生变化,武装撤侨作为领事保护机制中的新内容有其复杂的法律和政治问题,目前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并未获得充分的理论支撑,提出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海外华侨权益,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领事保护工作的职责所在。随着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步伐的加快,海外公民和法人利益的多元化、面临风险的多样化都将给领事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进一步完整领事保护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强领事保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国际和国内领事保护机制任重道远。
  • 摘要:随着信息和交通的便捷,大家都像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地球村里,人才跨国流动已经成了国际化的趋势,随之而来,如何留住这些人才,给他们居住国的永久居留权利日益成为组织人事外事侨务部门的热点话题.永久居留法律在传统意义上的移民国家法律体系里,比较完善.但对于英国这个非传统移民国家而言,其立法和实践情况如何?国内研究文献不多.我国也不是接受移民国家,在移民管理和立法方面目前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本文目的是探讨英国永久居留制度,指出英国历史上是一个很保守的国家,从移民法律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上看,与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相比,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但是值得庆幸的是,英国政府会不断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调整它的移民法律,让移民法律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通过回顾英国的移民法律制度建设过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随着人才国际化趋势的发展,以后来华外国人员将会越来越多,需要身份的也越来越多。为了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员和回国人员的身份问题就无法回避,给予他们必要身份,留住、稳定人才队伍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对外国人或者回国人员给予永久居留立法保障,尽早实施规范管理已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
  • 摘要:拥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并不享有中国公民应有的待遇,而是像外国人一样被管理和限制.本文详细分析了港澳居民在就业许可、社会保险、律师执业、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个体工商户、内地赴港澳定居人员延续原有工作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次国民待遇"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港澳居民内地就业保障的实现,归根结底就四个字—一视同仁,即赋予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相同的权利,使其享有真正的、无差别的国民待遇。鉴于港澳居民拥有的中国国籍,不论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这种同等待遇的落实不会存在任何障碍。构建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就业平等权以及就业保障权等法律制度,确实保障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将有利于促进港澳居民对一个中国的认同感,进而推动针对港澳居民的统战政策的开展。
  • 摘要:我国是一个海外侨胞众多的国家.面对海外侨胞遭受侵袭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海外侨胞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海外华侨的各种权益,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涉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在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和进步,但也存在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不够强、专门立法和领事保护立法的缺失、国籍法和海外执法能力的局限等问题.因此,应该在坚持"外交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下,加强和完善立法,依法保护海外华侨权益,树立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 摘要:一国两制背景下,作为符合大陆与港澳三地社会需要的应用型跨境法律人才,需是具有卓越追求自觉力和高阶能力等基本素养和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该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相匹配的教学模式的支撑.此新型教学模式的建构,应在教学全过程的框架下,将教学输入上鲜明的知品合一的价值取向、教学过程中突出的高阶能力培养、以及教学结果方面创新的教学评价方法,作为革新的路向和行动的着力点,以期实现既定目标。
  • 摘要:在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中,侨务立法应当回应侨务工作的新局面.在立法理念上要逐步淡化适当照顾与特殊保护的思维逻辑,体现融合发展的理念;在立法基点上要实现从"侨民"静态认定到"侨居"动态的调整;在立法结构上既要重视归侨法也要重视华侨法的制定;在立法路径上实现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变;在立法内容设计上走出简单的权利宣誓,重视制度保障.侨务立法应当定位为融合发展的促进法,为实现中华民族大融合、促进中国和平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 摘要:概括了中国侨文化研究的背景,对当前侨文化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综述,从价值取向、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时效等三个方面阐述了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冲突,从版权、商标和传承人保护等方面探讨了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地方侨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确实存在冲突,侨文化的集体性特征,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创新保护政策,在知识经济环境下,地方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应当积极地从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求成长空间。而用知识产权保护地方侨文化,也是贯彻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求,是推动华侨文化发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但对地方侨文化的保护也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有利于地方侨文化的维持、传承和发展原则。
  • 摘要:华侨是一个国家拓展海外利益的重要资源和力量,我国驻外使领馆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是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的方式之一.但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概念,领事婚姻的法律适用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明确领事婚姻主体"、"明确领事婚姻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界定驻在国强制性规定"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主体,在各双边领事协定的规定中统一概念表述,明确规定“不违背驻在国体现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则”,并尽量采取直接列举的方式表述,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登记应适用的法律。
  • 摘要:华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长期定居国外,分布在世界各国,足迹几乎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近年来,侵犯我国海外侨民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给华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而现有的华侨保护相关法律实难称之为"法律制度",其立法严重缺失,实在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华侨保护立法"以构建系统、规范的华侨保护法律体系实乃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制定专门的单行立法以保护华侨的权益,对于凝聚侨心和汇聚侨智极其重要。单行(专门)立法具有针对性强,制度具体等优点,而且其在立法形式上非常明晰,有利于法律的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单行(专门)立法模式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环境最相接近,在以民主集中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在华侨保护问题上的立法意见能够得到集中讨论,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目标,且在制度构成上具有简明、便利的特点并有利于衔接国际机制的诸多优势。此外,鉴于我国现有华侨保护立法的原则性、分散性等特点,也亟需出台关于华侨保护的单行(专门)立法。综上所述,为崇尚正义和法治,为切实保护华侨权益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采用单行(专门)立法模式制订我国《华侨保护法》是结合我国实际,基于当前客观需要的必然选择和最佳选择。
  • 摘要:海外华人专才回国创业的优势成就了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创业园区的规模,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要求更高,但海外华人的自身特点也使其创业具有许多先天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结合华人专才个体因素和组织因素对海外华人回国创业的影响,提出我国对海归创业者人才保护的战略仍旧停留在个体适应性和个体激励措施中展开,缺失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具体制度的保障,只有进行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护航功能,才能进一步吸引海外专才回国创业的现实需要.
  • 摘要:华侨是指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其身份具有特殊性;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不容忽视的政治和经济力量.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华侨数量不断增长,且回国探亲及回国投资活动日趋频繁,这样,就凸显出华侨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尤其是华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和行使的需要,建议修改我国《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相应制度,完善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护制度.
  • 摘要: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房屋是华侨的私有房屋和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以及依法继承华侨的私有房屋.华侨房屋是华侨情系祖国有形"纽带",承载着华侨无限的思乡情怀.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华侨房屋的保护,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出台了保护华侨房屋及相关权益的政策与法律,对保护华侨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华侨房屋土地权益问题在理论与现实中几乎未被涉及,本文从我国土地权利历史演变及华侨权益保障的角度,对华侨房屋土地权益进行浅显的探讨,提出按“一视同仁”原则,华侨虽侨居国外,但可享有其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同等权益,应对房屋的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时,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村民在当地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和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划可对在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内翻建房屋。同样,华侨房屋坍塌后,在宅基地使用权标准范围内和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划,对原坍塌房屋进行翻建。农村华侨房屋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村民宅基地标准的情形,只要其房屋存续,应对房屋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要求华侨房屋退出其超出当地村民宅基地标准部分的宅基地,这是适当优惠原则在农村华侨房屋土地权益方面的设计。若房屋坍塌,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翻建,应执行当地宅基地面积的使用标准,而不能享有比村民更为优惠的权益。
  • 摘要:一般来讲,国际移民是指为了在其他国家定居的目的而跨越国境流动的人群,包括暂时性居住在内;游客和短期商务考察者通常不计入移民之列.基于国际移民的定义,移民迁入国在国际环境的大背景下,根据自身国家的需求,不断制定移民政策法律以便应对自身对移入者的要求.本文探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传统发达移民国家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的移民政策法律新趋势,并对我国相应移民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法,更好吸引外资、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就政府而言,中国必须修炼好内外功,从制度入手,促进中国经济转型,促进经济结构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政府合理有效地引导,通过各种手段留住并吸引人才,大力改革、发展、提高中国的教育水平,向世界一流教育水平迈进,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中国新富阶层和精英群体理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和管理体制,让社会资源的获取变得更公平,让社会进步更有利于人的发展。从而降低第三次移民潮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 摘要:《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晚清国籍法进行过研究.但对于立法的动因缺乏深入讨论,多数学者强调晚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荷属爪哇当局逼迫当地华人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定;虽有学者注意到多个部门在国籍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同样将国籍法的产生归结为主要是外力刺激的结果.现有研究成果均相对忽略了国内国籍法意识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广东、福建等华侨华人主要来源地官府对中央国籍立法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考察以闽粤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处理国籍冲突的实践过程,分析地方在国籍立法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中央国籍立法的影响,实现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并重,揭示地方在国家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晚清国籍法发展动力的认识,而且对于全面认识当代侨务法的发展动力、完善侨务法规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对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研究存在明显的片面性。一方面,对法律法规的研究过度聚焦于中央法,忽视地方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变革动因的探究过度关注西方的刺激,忽视本土力量的推动。在晚清国籍法研究方面,学界多认为《大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爪哇当局强逼华侨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订。我们通过研究认为,爪哇华侨国籍问题只是晚清国籍立法的导火索,通过立法解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管辖权争议才是立法的根本动因。闽粤等地方官府长期不懈的推动无疑是晚清国籍法产生的重要动力。一方面,闽粤等地方政府长期承办双重国籍纠纷案件,最早、最直接地感受到双重国籍造成的困境与压力,认识到通过立法解决相关冲突的必要性,不断呼吁加快国籍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先行先试,在解决双重国籍纠纷的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中央立法献计献策,以实际行动推进立法进程,最终促成晚清国籍法的正式出台,并对立法内容产生影响。地方督抚既是涉外司法的实践者,也是法律变革的直接推动者,就此而言,地方无疑是撬动法律的重要支点。晚清国籍立法是爪哇华侨与中国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相较于前者的直接推动,地方政府则是国籍法长期、根本的动力来源。晚清国籍法的发展历程,体现出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动力的多元性,尤其是地方在法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摘要:从1909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都是实行与西方国家"出生地主义"不同的、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由于两种国籍政策涵盖范围的重叠,从而产生了双重国籍的问题.1955年,我国与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以往实行的双重国籍政策.这是中国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国家对新中国和华侨华人的疑虑、戒备心理,打破美国等西方阵营的封锁包围,并且使华侨华人更好地在当地生存和发展,而审时度势采取的一种应变举措.可是现在不论是出于对中国的感情,还是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需要,许多华侨华人都希望我国能修改国籍法.因此,改变国籍政策已成为争取侨心和海外华人人才、资金等发展要素的一种必要.而且,现在东西方对立冷战已经结束,我国已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国际威望和地位空前提高;同时,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我国的台港澳地区,也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这些都为我国重新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外在环境.所以,应该对已历时60年的国籍政策,进行一些必要的改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重新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时,应该坚持自愿的原则,根据他们的意愿和申请分别处理;区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先后实行;区别对待新、老移民,分阶段解决;还可以像港澳那样,先实行护照的部分功能,以妥善、慎重地处理这个问题.根据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强烈要求,并且参照美、德等许多国家的前例,我国现在应该考虑恢复实行双重国籍政策,让那些准备加入当地国籍的华侨,今后能够继续保留中国国籍和护照;而那些被迫无奈放弃华侨身份,转变为华人的中国移民及其后裔,也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恢复中国国籍,重新拥有中国护照。当然,让已经加入当地国籍的海外华人继续保留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这是对我国现行国籍政策的重大改变,必然牵涉到外交、内政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应该进行慎重的考虑和认真的对待。
  • 摘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建国之后直至1982年宪法颁行之前,我国虽历经土地改革、极"左"政治运动,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城市私人所有土地的存在.1982年宪法的一纸规定将城市土地悄无声息地一律收归国有之后,引发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本文以某香港华侨在城市中的祖宅被征收为例,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阐释了征收华侨祖宅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其补偿问题,指出既然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也必须给予公平补偿。城市拆迁首先是一种征收行为,而需要补偿的不仅是地面上的房屋,而且也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对于华侨“祖宅”而言,拆迁补偿不应仅仅补偿“祖宅”房屋,而且应当补偿“祖宅”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祖宅”房屋下面的土地原本就属于私人所有,国有化后,土地所有权降格为“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如果再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为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不予任何补偿,完全是强盗逻辑,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对于前述引例中的香港华侨,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行为,仅仅表明他同意拆迁,并接受对祖宅中房屋价值的补偿,并不表明其放弃了对“祖宅”下面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求。在本案中,政府拒绝给予当事华侨“祖宅”下的土地给予任何补偿,是不公平的。
  •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拓展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发展中国家移民的目的国开始从移民欧美国家逐渐转向非洲和大洋洲国家,各国政府基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核心利益,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移民趋势,也在不断修改其移民法,调整其移民政策.笔者拟在世界范围内的三次移民浪潮为背景,探索中国跨国移民的历程与变迁,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论述侨务立法和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笔者以为中国已经到了转变态度承认双重国籍的转折期了。最初中国否定双重国籍是出于保护东南亚地区的华人群体避免因中国威胁论而受到伤害,我国目前正处于急需高科技人才归国建设的经济结构转型期,然而绝大部分海外高层次人才都分布在北美、欧洲、日本地区,东南亚地区数量较少,因此从中国当前发展的主要矛盾考量,不能因为东南亚国家庞大的华人群体和其对华态度而一直不承认双重国籍,最终放弃海外侨胞中的财智资源。主要发达国家均承认双重国籍原则,迁徙自由原则要求自然人拥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而否认双重国籍原则实质上陷其于对母国和移居国的两难选择中,全球化和“地球村”应该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最终状态。
  • 摘要: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我国第三次移民浪潮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隐性移民".在此问题的背后不仅是监管部门的缺位,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国籍政策与国际社会和公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本文以"隐性移民"现象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我国国籍政策的历史发展、现存问题、变革的必要性,提出针对“隐性双重国籍”要渐进灵活处理。“隐性国籍”的出现且不说法律层面上的原因,在我国尚未制度上构建双重国籍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如何尽量避免此现象导致的不良影响。笔者认为一是应该建立外交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原因在于“隐性国籍”对司法体系的冲击之原因之一便是我国的国家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互通,使得部分人士得以钻了法律的空子。尤其是目前频繁曝出的公务员贪污腐败以后潜逃国外,国家更应该从管理上杜绝此现象,再进一步立法以示惩戒。其二,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公民在经济利益和祖国情感上的冲突得不到解决,因此我国可以针对意欲进行海外投资者适当放开双重国籍,以期留住人才,改善出入境管理手段。以定居海外的留学生群体为例,在逐步推进实施双重国籍的过程中,可以尽量简化出入境程序。比如我国可以放宽口径,只要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就都可以办理长期多次签证和居留手续,而不需要作太多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和各部门的审批。凡是从中国到国外定居、获得国外身份的,只要愿意回,都可以给予多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和居留,至少方便他们回来对国内的旅游和消费都有好处,这将大大有利于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与发展。
  •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移民逐渐呈现回流移出国和祖籍国的趋势,移民回流潮的涌动与国际移民互赢效应的出现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对跨国移民法律问题的普遍关注.随着中国经济的勃兴与和平崛起,中国也正成为新兴的移民目标国.美国曾经依靠"美国梦"成为全球人才"磁场",在世界格局逐渐变化的今天,"中国梦"正悄然成为世界人才新的奋斗目标.中国正逐渐成为外国人,尤其是华裔外国人新的"逐梦之地".这些国际移民的新变化并逐步通过原籍国外国人与一般外国人的合理区分制度,绿卡制度门槛的适当放松以及国民待遇的全面落实法律制度体现出来,我国的侨务法也应因应这一国际趋势.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国际移民问题,既要坚决反对非法移民,又要开拓正常渠道支持合法移民,并给新移民以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协助。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国策背景下,我国的外交与侨务政策应充分考虑外籍华人与祖籍国的特殊渊源关系,权宜从事,把外籍华人与一般外国人的合理区分制度作为我国侨务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并在入出境管理与居留等方面做出灵活务实的制度安排。
  • 摘要:侨务法治建设是有关侨务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系统建设.我国的侨务法治建设取得了归侨侨眷法律体系、华侨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等成就,存在着尚未形成完备侨务法律体系,缺少详实侨务法律法规体系规划,侨务法律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一般法律考虑侨务因素不够,侨务法律适应性差、操作性不强、规定有歧义,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形成侨务法治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既有侨务法治建设的法制环境和侨情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及侨务立法主体缺位的客观原因,又有侨务法治研究不深、推进侨务法治建设不力等主观原因.展望侨务法治建设的未来,要多学科、多角度地探索侨务法律的立法思想、立法协调和沟通机制、立法模式、立法层次、法律制度,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侨眷法律地位等侨务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 摘要:中亚五国地理位置和地缘战略地位非常重要,是我国中亚战略、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的重要依托区域.近年来我国与中亚的人文交流和经济交流活跃,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和华人华侨数量大幅上升.然而,中亚五国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民族矛盾丛生、宗教矛盾激烈、大国地缘政治不断角力、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缓慢,直接影响到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人华侨在中亚的安全问题.应突破障碍,实施中亚战略与保护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人华侨权益并行,为此建议: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全方位谋划,以我为主,充分利用在上合组织和亚信等平台,依法保护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人华侨,也可以借鉴美国"巧实力"战略维护国家利益;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人华侨要遵守当地法律和尊重当地风俗,树立正面形象;国家要真正做好中资企业及其员工、华人华侨的后盾;坚决打击我国新疆、中亚及周边的三股势力.
  • 摘要:作为华侨华人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涉侨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涉侨法制建设,从建国初至今先后颁布了不少涉侨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规范华侨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涉侨立法普遍存在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稳定性差,立法的级别偏低、立法的技术问题突出、涉侨法律体系之间内容不够协调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华侨权益的保护,必须检视我国涉侨法制建设的嬗变历程,反思我国涉侨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国际政治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给我国华侨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内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给侨居国外的华侨以极大的精神鼓舞;制度保障、法律保障的措施日益完备,为我国侨务法治建设和华侨权利保护创立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央政府设立的各种涉侨机构,使得侨务法律与侨务政策的执行、适用、落实获得了实体机制的有效保障。在这种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进一步关注我国侨务法治建设并切实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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