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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国际研讨会

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07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7-09

主办单位:商务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会议文集: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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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拟从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介绍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入手。分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借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议。本文认为应按照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界定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和范围,即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等。论文分析了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渊源,提出应当注意研究国际条约和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论文指出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立法、制度设计和法律实施方面都存在缺陷,受整个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当从立法角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切合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 摘要:法制建设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关键环节。本文在对目前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相应措施。首先,在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方面,要增强法律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制定单行残疾人权利法规、针对特殊残疾人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有些条款须进一步完善甚至纳入立法项目;其次,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主要需从各级人大组织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和专项业务检查、强化残联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第三,开展和推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要不断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最后,还要制定普法规划与加强法制宣传。
  • 摘要:福利企业制度在中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经历了税收退减、利润转移和限额补贴的政策变迁后,福利企业制度的出发点也体现出以企业经营为中心向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为中心的转变,并有望逐渐形成以按比例就业为基础形式,积极鼓励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就业制度的总体格局。
  • 摘要:随着《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残疾人就业问题在劳动力需求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残疾人个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得到了保障,在实践中也逐步得以落实,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挑战。文章在分析我国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并就相关对策进行探讨。
  •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调研,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提供了技术依据,并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全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
  • 摘要:本文阐述了人类社会对残疾和残疾人认识态度的渐进过程。从“残疾医疗模式”到“残疾社会模式”再到“残疾权利模式”。残疾人由救济对象变为了权利主体;分析了中国和意大利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体系,以及两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体系的异同点;介绍了联合国残疾人公约制定的背景和对世界各国的重要意义;目的在于通过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的不断改善。
  • 摘要:澳门的残疾人康复政策,在过去数十年中,由单一到多元化,再到追求完善的阶段,明显朝积极方面发展,当中民间组织的相继成立,加上残疾人士及其家人对服务之倡导,成为澳门复康服务加速发展之主要动力。检讨现行相关政策、立法及服务,澳门在复康工作上已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亦基本响应了残疾人的需要。1999年颁布的《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法令可说是一个里程碑,但在具体执行上尚有不少可待完善的地方。另外,服务质素的提升;复康工作人员之知识、技巧水平之提高;强化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方式及关系(包括津贴方法、成效评估、交代责任)及各机制间的协调等.这些工作大部份可实时或于中期内激活。因应过去民间参与的成功经验,如民间提供残疾人服务的团体能建立联盟,相信对长远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有利。
  • 摘要:从1998年以来,德国政府在残疾人保障立法方面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并在残疾人政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改革不仅在德国国内为改善残疾人状况奠定了基石,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示范性。考虑到残疾女性在生活和就业方面的特殊情况,还提出了残疾女性的平等权。德国也因此而在欧洲和国际残疾人政策方面承担了先锋作用。德国对于残疾人保障拥有比较统一的立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典》第九编集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康复和分享,但是同时也注重与其他社会保险法律的互相配合与协作。法律保障的对象不只是局限于已经身患残疾的人员,而是包括面临残疾危险的人员。立法非常注重残疾的预防和康复,而且也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残疾人的弱势性,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国家责任、重要意义以及与法律服务、司法救助的关系等方面阐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理论。作者认为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为法理基础,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国家责任性、法定性,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稳定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本文阐述的第二个方面是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作者认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责任的体现,具体体现为依法保障残疾人所拥有的法律援助权、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作者还界定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与范围,条件设定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所辖区域是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需要法律帮助;受援范围设计为10类案件或纠纷。
  •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对维护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残疾人司法救助现状和残疾人对司法救助的需求情况,剖析了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立法和政策扶助滞后.司法救助的方式单一,司法救助规定的条件不规范,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不足等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对策:完善残疾人司法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大残疾人司法救助的覆盖面,转变残疾人司法救助的方式,拓宽残疾人司法救助的途径将残疾人司法救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 摘要: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了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伤病人等特殊群体行动的自由,使其能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城市的社会文明程度,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情况,在结合近年了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推动作用。充分借鉴国外无障碍环境立法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无障碍环境立法的具体内容、配套法规、标准和立法步骤等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 摘要:目的:了解残疾人接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以及生活保障状况和需求,为残疾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方法:使用定点普查的方法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山东省利津县、天津市的南开区、湖北省宜昌市以及吉林省延吉市的五个街道或社区内居住的937名残疾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调查对象中,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和社区康复的分别为2.7%和16.4%,而对康复机构和社区进行康复的需求分别为15.9%和31.1%。使用助听器、助视器、矫形器和轮椅的分别占调查人数的4.1%、2.1%、1.8%和12.1%,对上述器具的需求分别为11.4%、9.4.%、35.4%和29.4%。受特殊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仅占1.7%和0.3%,对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求分别占11.6%和28.7%。仅有40.9%和41.9%的残疾人有工作和有固定收入。71.4%的残疾人是自费方式支付医疗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仅占28.4%。54.6%的残疾人认为自己出行不方便,出行不方便的原因是缺少无障碍设施。46.6%和36.4%的残疾人最需要解决生活困难是淋浴座席和坐便马桶。结论:残疾人的生存现状和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 摘要:残疾人士很多时候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歧视,他们在生活上很多基本权利,例如就业、接受常规教育、使用社区设施、及参与社区活动等权利,往往得不到平等的待遇,这是因为大众对残疾人士认识不深或社会上的许多设施和政策等,在设计或推行时没有考虑到残疾人士的特殊需要。香港的《残疾歧视条例》于1995年通过,在这条例下,在某些范畴,包括雇佣;教育;进入处所;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会社及体育设施;以及大厦的改动或加建等范畴,基于残疾人士的残疾而作出歧视和骚扰,即属违法。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于1996年成立,负责执行此法例。针对残疾人士所面对的问题,平机会在多方面作出努力,致力消除歧视,包括(1)处理投诉个案,协助残疾人士解决他们遇到的个别歧视问题;(2)协助政府改善政策和制度,消除系统性的歧视情况,并定出具体改善计划;(3)为管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培训,使他们在制定和推行政策时,不会歧视残疾人士;(4)教育社会大众,缔造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过往的民意调查显示,平机会的工作获社会广泛认同。
  • 摘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中美两国在残疾人的历史与立法体系、覆盖范围和残疾人基本权利方面的异同,指出我国在残疾人立法方面与美国立法的最大差别在于立法理念,我国采取的是保护性立法模式,国家与社会是该法的主体而残疾人只是受保护的客体;而美国采取的是反歧视立法模式,强调残疾人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同时,美国残疾人立法重视法律的实施,根据内容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机构。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立法中的一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在立法理念与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的经验,切实改变我国残疾人立法的“软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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