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上拖航和定期租船拖航业务,是海上拖航一种业务的两种表现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形势条件下,随船方市场与货方市场角色与地位的转换,两种形式便出现交互替代,互为补充.通常情况下,处于船方市场形势下,承拖方船东多采用拖航合同形式;处于货方市场形式下,被拖方货主多采用定期租船拖航合同形式.后者,主要是被拖方基于经济上的原因,在完成同一被拖物的航次条件下,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拖航费用.两种合同形式不同,其法律关系不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法律后果也自然不同.一、问题的提出二、由本案引发的法律关系思考综上所述,海上拖航业务,是我救捞系统最为熟悉的业务领域,但也容易产生与这一业务相关的法律纠纷问题.因此,我们在从事这一业务工作中,注重业务内容是必须的,而讲求业务形式也是重要的.其中,签定合同,属于从事这一业务最为关键性的操作环节,而操作性关键环节上的失误,往往容易招致承担重大的责任问题.不能不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