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6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040篇;相关期刊296种,包括人民政坛、山东人大工作、人民之声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文献由568位作者贡献,包括翟峰、刘锦森、李少文等。
地方立法权
-研究学者
- 翟峰
- 刘锦森
- 李少文
- 涂永珍
- 秦前红
- 任宣
- 张维炜
- 曹众
- 李青龙
- 杜颖
- 杨峥嵘
- 潘晓
- 熊勇先
- 王春业
- 王锡明
- 田东江
- 谭兵
- 钟雄浩
- 阿计
- 陈柳
- 万祥裕
- 乔晓阳
- 于浩
- 刘涛
- 包玉秋
- 史红伦
- 叶竹盛
- 叶超
- 周晓燕
- 周满伟
- 姜朋
- 宛佳欣
- 廖桂华
- 张宝山
- 张桂生
- 张萍
- 徐成
- 易明刚
- 曹国宪
- 曹平
- 曹蕙
- 本刊评论员
- 朱泳
- 李小健
- 李敏
- 李春燕
- 李杨
- 李永利
- 杨冬燕
- 杨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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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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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遭遇概念不明、权限不清、制度不稳定等诸多挑战,需要从立法实践样态和概念解构两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重塑,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明确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以城市群为基础,以区域环境治理为中心,以“协商+各自立法”为立法模式的特征,地方至少可以对《立法法》所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进行协同立法。我国可以从中央加强立法以及地方积极探索两条路径出发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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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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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地方性立法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在行使范围、立法内容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具有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高水平开放以及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功能。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行使范围限定为“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但是其属于概括性授权,可以对部分法律保留事项进行规定,具体范围的判断应围绕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为核心。为了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作用,在明确不同地方立法权行使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规范法规名称的表述,创新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方式,以提升自贸港法规的立法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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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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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草原地方立法较多,但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对草原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存在重复立法、越权立法、未充分发挥填补立法功能、立法进度缓慢、立法权限模糊等诸多问题,亟需通过修订《草原法》,根据《草原法》授权出台配套法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促使我国草原地方立法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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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鸣谦;
李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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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一体化发展对协同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在所难免,现阶段我国区域协同立法仍处于发展阶段,缺乏成熟完善的协同立法模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通过介绍国外先进协同立法模式及阐述区域协同立法现状,从中归结所存在的问题,指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立足国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合理内核,以不断健全完善当下中国的协同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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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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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制度安排.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为市域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合法性根据,不仅可以激发地方发展活力,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而且可以有助于完善地方法制,提升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地方竞争格局下,市级立法尚存在着形式主义立法现象严重、立法权滥用问题突出以及立法的创制性表达不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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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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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立法保护的大门开启.2015年地方立法权的下放,使得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深化发展.借助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从立法权下放后的非遗保护立法背景、立法的时空分布、文本形式和内容差异等方面,对已经批准通过的17部非省级地方非物质遗产保护法规进行分析,并基于数据分析提出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地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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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
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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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立法文本的核心内容之一,对立法质效有着重要影响.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能否保证立法文本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科学性是一个必须分析的问题.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目前还存在不同城市间相同事项的法律责任条款差异较大,同一城市不同立法对相同事项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一致,部分法律责任条款照搬照抄,笼统模糊,甚至缺失等问题.应通过增强对法律责任条款科学设置的思维意识,提升和强化地方立法权行使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对现存瑕疵漏洞进行修正完善,提升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文本法律责任条款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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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晶;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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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向治理现代化,地方立法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从而提升治理效能,但此类创设行为也受到了合法性质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治理法治化,地方治理现代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组成和根本推力.现代法治建设理念要求国家法治下的地方法制建设由地方立法进行主导,遵循法治的根本精神和原则进行规则建构和创新.地方立法创设行政处罚种类的现实需要对创设权的向下赋予提出要求,《行政处罚法》对此应作出积极回应.在现行法秩序下,赋予地方立法处罚种类创设权应遵循法治路径和法治原则,使其受到创设种类、创设主体和创设程序上的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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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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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修订和《宪法修正案》明确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地位.但拓展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不应忽视地方立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实现立法权下放的初衷,对如何完善地方立法权的运作法治方式进行探索,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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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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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自治州由此兼具自治立法权和一般地方立法权.《立法法》赋权六年来,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活动显现出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权限不清、整体立法进度滞后等诸多问题.可通过由上级立法机关提供上位法依据,厘清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加强对自治州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规范自治州立法活动,促进自治州立法实践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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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雄
-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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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此后便停止了批准,但是国内一些具备一定实力的城市并没有停止对"较大的市"这一名头的争取.本文认为这些城市追逐"较大的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立法动机,其目的是为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两种逼迫机制强化了这一动机.最后,本文对国务院停止审批"较大的市"这一行为提出了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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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雄
-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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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此后便停止了批准,但是国内一些具备一定实力的城市并没有停止对"较大的市"这一名头的争取.本文认为这些城市追逐"较大的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立法动机,其目的是为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两种逼迫机制强化了这一动机.最后,本文对国务院停止审批"较大的市"这一行为提出了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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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雄
-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公共管理分论坛暨“变革时代的公共治理”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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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此后便停止了批准,但是国内一些具备一定实力的城市并没有停止对"较大的市"这一名头的争取.本文认为这些城市追逐"较大的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立法动机,其目的是为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两种逼迫机制强化了这一动机.最后,本文对国务院停止审批"较大的市"这一行为提出了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