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
实行犯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416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实行犯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周盼、张智辉等。
实行犯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周盼
- 张智辉
- 李华
- 林文肯
- 蒋莺
- 谢彤
- 霍文良
- 丁筱珠
- 会岩
- 余淦才
- 冯凡英
- 冯红
- 刘之雄
- 刘博
- 刘士心
- 刘红梅
- 卢勤忠
- 卢岩修
- 古加锦
- 叶良芳
- 吕晓辉
- 周加海
- 周宜俊
- 周建达
- 周红梅
- 夏华
- 姜代境
- 姜媛媛
- 姜敏
- 姜淑贞
- 孙凌宇
- 孙洁
- 孙玉荣
- 孙高强
- 崔正军
- 左坚卫
- 庄乾龙
- 张全仁
- 张卫英
- 张圣斌
- 张小霞
- 张政熙
- 张杰
- 张玮珏
- 张紫微
- 徐安欣
- 徐岱
- 徐莎莎
- 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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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岱;
王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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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已成为立法趋势。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但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应将对公司有实质控制权的非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为解决认定各行为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应准确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行行为与组织、指使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判定行为性质。只有明确信息披露犯罪的追责范围,实现对少数犯罪幕后主体的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源上治理信息披露犯罪,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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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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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真正身份犯领域,无身份者是否能成立间接正犯存在着肯定说、折中说与否定说的聚讼。然而无论是否定说的正犯论视角还是身份犯视角,都没有深刻地把握间接正犯的实质,全盘否定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形式过于偏颇;两种不同类型化的折中说虽然部分承认了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由于各自的基础不当和类型化缺陷而说服力不足,并且两种思路的互相角力也进一步导致了折中说的式微。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并不是正犯论与身份犯理论的机械叠加,而是一个以法益为纽带联结形成的复杂结构。在实质化浪潮下,正犯与实行犯的二元分离使得身份要素仅要求实行者具备即可,无身份者亦可形成对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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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凌宇;
张玮珏;
张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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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本,调查记者“清水洁”是新闻界人尽皆知的名字。他今年62岁,从业40年。上世纪末,因穷追不舍地跟踪调查一起凶杀案而声名大噪。他不仅亲手找到实行犯,还揭露了警方对受害者生前报案的漠视、敷衍,以及案发后试图抹黑受害者、掩盖渎职事实的行为,并最终推动了日本《跟踪骚扰行为规范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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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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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类型之一,也是“有货虚开”采取的主要手段,通过判例得知,司法实务界对待“有货虚开”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存在分歧。本文以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以及其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切入点,来探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的是否具有可谴责性及“有货虚开”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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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周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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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有别于传统的诈骗类犯罪行为人常规的作案手段,故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犯上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因网络诈骗是通过互联网这种虚拟世界进行沟通与配合,没有当面进行意思沟通,但事实上行为人互相之间在主观认知上对其本人的分工是很明确的,并且在意志上对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且持一种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具体将以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来分别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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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周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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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有别于传统的诈骗类犯罪行为人常规的作案手段,故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犯上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因网络诈骗是通过互联网这种虚拟世界进行沟通与配合,没有当面进行意思沟通,但事实上行为人互相之间在主观认知上对其本人的分工是很明确的,并且在意志上对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且持一种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具体将以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来分别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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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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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只有相对的界限,没有绝对的界限.在组织卖淫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应尽量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属于组织卖淫团伙成员还是属于组织卖淫团伙成员之外的人.在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尽量模糊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采取以刑释罪的方法,将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着较大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将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着相对较小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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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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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某因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他向二审法院诉称,他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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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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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