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
彩礼返还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专利文献102篇;相关期刊5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彩礼返还的相关文献由80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峰、刘国强、王楠等。
彩礼返还
-研究学者
- 高峰
- 刘国强
- 王楠
- 甘远儿
- 陈芝铭
- 于东洋
- 付梦艳
- 何锐
- 傅乐天
- 刘彩红
- 刘彬彬
- 刘慧兰
- 刘明明
- 刘清生
- 刘高勇
- 卢希
- 司桂花1
- 吕海林
- 吴华萍
- 吴国喆
- 吴玉鹏
- 吴秉锲
- 吴秉锲1
- 吴红
- 唐子贺
- 孟丽媛
- 崔佳杰
- 崔佳杰1
- 庄双澧
- 康娜
- 张友勤
- 张妤婕
- 张筱昱
- 强晖
- 曲振强
- 朱瑛佳慧
- 李娜
- 李娜1
- 李玲
- 李盼盼
- 杜琼
- 杨涵
- 林倩君
- 林兴勇
- 梁伟亮
- 温昱
- 王亚丽
- 王克杰
- 王小花
- 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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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筱昱;
强晖;
王克杰;
陈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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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彩礼通常意义上是指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作为我国的一项传统风俗 ,随着时代的推移 ,价值和形式上都有了巨大的变化,《民法典》对彩礼相关问题较之前进行修改。新式婚姻的出现使无论是从解决社会生活的角度,还是从推动国家法律建立健全的角度来说,我们研究关于民法典背景下彩礼取消对准婚姻关系和既存婚姻关系影响的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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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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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彩礼习俗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虽然我国的法律对彩礼的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有很多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现在社会离婚率的不断飙升,彩礼返还问题也就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我国《民法典》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也做了规定,但是仍旧无法解决复杂的情感关系所带来的彩礼问题。本文旨在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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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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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离婚诉讼中彩礼返还纠纷屡见不鲜。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常以"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应当返还多少"的唯一判断标准显得过于粗糙。根据彩礼蕴含的特殊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可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为彩礼返还寻找请求权基础,并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引入过错制度来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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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彩礼的给付一般以结婚为目的,一旦婚姻或者恋爱关系破裂,返还彩礼即成为争议的焦点,这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一个难点。关于彩礼返还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一般彩礼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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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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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的标准时,受《婚姻法解释二》的限制,忽略了对事实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保护.这极大地动摇了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正审判的地位,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在彩礼返还的司法判决中,应该综合考量多种要素,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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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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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期较短时,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是解除条件不应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该是“未维持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因为彩礼的给付目的不仅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在于维持长久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或婚后两年内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同居、生育、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结婚两年后才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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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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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现行法律对彩礼概念及法律性质的认定较为模糊,对彩礼返还规则的设计较为简略,无法满足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实务需要.基于《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彩礼返还制度进行研究.彩礼是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 ,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家庭依良俗自愿向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给付的财物,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遵照制定法与习惯法相统一、保护婚约自由与照顾无过错方相统一、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探索确定彩礼良俗范围的路径,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当事人过错、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建立彩礼返还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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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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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期较短时,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是解除条件不应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该是"未维持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因为彩礼的给付目的 不仅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在于维持长久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或婚后两年内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同居、生育、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结婚两年后才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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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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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但过于概括式的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却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运用实证分析法对2020年安徽省法院做出的95份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返还责任主体不明、彩礼财产范围不明和彩礼返还比例分配标准尚未形成体系等问题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彩礼返还主体、明晰财产范围和丰富完善彩礼返还比例标准体系等路径解决,并将无过错原则等新规定融入具体对策中,为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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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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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源于西周时期,时至今日仍被十分看重,有时甚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2003年,枟婚姻法解释(二)枠的出台填补了婚姻法关于彩礼问题的空缺,但其本身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相关规定不够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不能较好地得到解决.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样本,对实务中的彩礼纠纷案件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