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
暴力袭警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9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9篇、专利文献585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公安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暴力袭警的相关文献由15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张建国、冯红新等。
暴力袭警
-研究学者
- 李文
- 张建国
- 冯红新
- 刘扬
- 孙平
- 张春豪
- 张燕婷
- 时洪新
- 李忠诚
- 江继宽
- 牛杨
- 王卓君
- 葛立刚
- 郭喜鸽
- 马雷
- 黄群峰
- 严琦华
- 乔旭丽
- 乔青
- 于宾
- 于荣中
- 付有志
- 付洁
- 伍玉功
- 余瑾
- 冯燕
- 刘圣运
- 刘圣运1
- 刘妍
- 刘岩
- 刘才利
- 刘明硕
- 刘洋
- 刘雨潇
- 刘静
- 卜月
- 史山庚
- 吕立爱
- 吴天恒
- 周永超
- 周舜
- 哈杰
- 姜建兴
- 孔思皓
- 孙延庆
- 孙昭华
- 孙茂
- 安军宇
- 宋金叶
- 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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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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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交警辅警执行职务期间被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用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报复,挑战法律权威,危害社会稳定,反映出当前一线交警辅警执勤执法环境严峻复杂,伴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降低交警辅警遇袭伤亡数,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分析案件特征,查找暴露出的问题,并就如何防范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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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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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袭警罪独立成罪,并迅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从袭警罪的构造出发,肯定辅警可以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袭警罪的暴力手段应为狭义暴力,“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是一种具体危险,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罪数问题上,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成立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暴力袭警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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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男子在河道内划船放丝网捕鱼被群众举报,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传唤男子到派出所问话,却遭到男子暴力袭击,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案情】2022年5月,屈原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水域有人划船放丝网捕鱼,民警丰某和易某立马处警,向被告人谢某出示工作证,收缴被告人谢某捕鱼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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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
韦国合;
黄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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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作为特殊群体,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责任,社会结构的复杂变化使得警察执法权益逐渐被忽视,致使暴力袭警等现象日益突出,影响着警察执法积极性,也在较大程度上挑战着国家法律权威,需要引起重视,本文简述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并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可以为提高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效果提供一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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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严;
王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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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暴力袭警是指使用有形力直接或者间接攻击民警人身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袭警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直接针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直接攻击型袭警;二是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施加暴力,从而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去的间接攻击型袭警3无论是哪种方式,认定是否构成暴力袭警均应当围绕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这一实质性要件进行判断。为抗拒民警抓捕而单纯进行挣扎抵抗,因行为不具有攻击性质,故不构成暴力袭警;对与民警人身无紧密联系的警用装备施加暴力,不会产生由物及人攻击民警人身的效果,也不构成暴力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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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新;
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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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15年8月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增设了"袭警条款"。该条款既是对暴力袭警事件的迫切回应,也是对理论界一直呼吁增设袭警罪的现实考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新变化,治安形势也出现了新特点,复杂执法环境下的一线民警人身安全时常面临被侵害的危险与风险。袭警危害警察人身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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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新;
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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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暴力袭警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双重法益,较之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后果,从重处罚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研究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条款”,通过聚焦该条款的立法沿革,对暴力、职务行为等文本展开法教义阐释,并对基础、加重、严重三类罪刑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单设袭警罪所造成立法上叠床架屋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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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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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是国家公器,代表的是国家司法力量和国家行政力量,体现着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威严,在具体公务执行中所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然而,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一些暴力袭警行为,不但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更主要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影响之恶劣,有目共睹.暴力袭警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需深入挖掘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政府、公安机关、媒体、民众多方配合,共同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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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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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对将暴力袭警行为归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合理性始终存在争议,其中争论最为剧烈的是将暴力袭警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犯罪构成还是仅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涉及对暴力袭警行为方式的认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以及从重处罚的量刑合理性问题.综合整理2015年以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判断,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分析,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但肯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情节刑罚设置的合理性.暴力袭警条款的设置,加大了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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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猛;
毛添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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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施行,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下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袭警罪。袭警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体系的自我完善、刑事政策的综合考量以及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但设立只是开始,适用则是关键。对此,必须厘清袭警罪所保护法益的单一性以及其与妨害公务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准确把握法条中关于“人民警察”“暴力”“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关键概念,明确袭警罪的司法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