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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0年内共计1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专利文献6289篇;相关期刊157种,包括前线、法制与社会、兵团工运等; 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孟亚生、吴娅、楼秋然等。

最低注册资本—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9 占比:3.07%

专利文献>

论文:6289 占比:96.93%

总计:6488篇

最低注册资本—发文趋势图

最低注册资本

-研究学者

  • 孟亚生
  • 吴娅
  • 楼秋然
  • 汪张林
  • 王田甜
  • 陈中外
  • 丁勇
  • 于英龙
  • 仝蕊蕊
  • 伏香凝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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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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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秋然
    • 摘要: 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但由于立法时缺乏整体考量,实践中显露诸多弊端。在众多急需跟进的配套措施中,资本显著不足规则颇值得重视。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司法适用,长期以来以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为基础。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源于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强,不应随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而废止。由于非自愿合同债权人的存在、最低保险并非有限责任之公允对价等,主张排除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对合同债权人、已购最低保险的公司之适用的观点,应予抛弃。对“资本”概念的理解,也应着眼于公司“持续性的财务健康”。至于对“显著不足”的判断,则应在保留在“定性”标准的基础上,因应不同类型债权人的个性化需求,提出更为细化的评判准则。
    • 楼秋然
    • 摘要: 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但由于立法时缺乏整体考量,实践中显露诸多弊端.在众多急需跟进的配套措施中,资本显著不足规则颇值得重视.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司法适用,长期以来以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为基础.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源于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强,不应随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而废止.由于非自愿合同债权人的存在、最低保险并非有限责任之公允对价等,主张排除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对合同债权人、已购最低保险的公司之适用的观点,应予抛弃.对“资本”概念的理解,也应着眼于公司“持续性的财务健康”.至于对“显著不足”的判断,则应在保留在“定性”标准的基础上,因应不同类型债权人的个性化需求,提出更为细化的评判准则.
    • 晏翔
    • 摘要: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弊端凸显,2013年《公司法》修改基本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度的规定,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后续如何具体监管公司经济活动,以平衡公司经营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具体监管措施的出路在于以转变理念为前提,配以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状况披露、信用状况约束等具体制度.
    • 陈伟巍
    • 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法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给市场带来了活力,却给相关债权人带来了极高风险.本文从出现的新问题出发,追溯原因以及负面影响,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最后结合前文理论研究,探讨并提出我国现行相关制度改善建言,重提人格否认制度之作用.
    • 胡星鹏
    • 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和实施已快接近两年,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废除到登记制度的变更,改革内容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新公司法对于新公司准入制度的宽松,助推了微小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但也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负面效应.在此,本文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分数据着手,重点围绕我国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市场反应展开讨论,并对债权人利益可能遭受的损失做出建议性保护.
    • 摘要: 国务院近日正式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在多方面对此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细化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注册资本方面,《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500万元提升到了20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一方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 刘白雪
    • 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六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写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第三部分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 宁燕平
    • 摘要: 本文意欲通过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设定理念和弊端的探讨,进而对我国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改革有深入的理解,同时为控制因最低资本限额取消带来的风险,对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 仝蕊蕊
    • 摘要: 最近几年,全球经济复苏缓慢,我国经济下行风险不断增大,政府意识到应放宽市场管制。而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适当宏观调控的情况下转变政府机构的职能,把决策权归还市场。由此,2013年《公司法》应运而生,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公司资本制度的三个方面进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出资形式的限制;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公司成立的验资要件和公司年检制度。
    • 徐冬丽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订,针对资本制度做出了质的改变,这次改革的主要命题是让市场发挥更加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新公司法》的修订入手,分析了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资本验资等,从中认识到法条修订将会触及到的利益变化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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