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1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5592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湖南行政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等;欧盟竞争法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杜志华、林燕萍1、程宗璋等。
欧盟竞争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5592篇
占比:99.92%
总计:95665篇
欧盟竞争法
-研究学者
- 杜志华
- 林燕萍1
- 程宗璋
- 程耿欣
- 肖梅
- 蔡继祥
- 路军奉
- 俞胜杰
- 关宏伟
- 冯泽华
- 刘丽
- 刘利
- 刘叶玲
- 刘庆
- 刘旭
- 刘毅
- 刘毅1
- 刘海裕
- 剌森
- 叶斌1
- 吴兆丰
- 吴韬
- 周丽霞(译)
- 唐慧敏
- 埃莉诺·M·福克斯
- 孙宏涛1
- 宣卓尔2
- 张媛媛
- 张炜
- 张雪
- 彭心倩
- 徐伟敏
- 徐士英
- 戴钦功
- 朱玥
- 朱琳
- 李娜1
- 李恩汉
- 李成明
- 李春楠
- 李青
- 李靖堃1
- 杨莉萍
- 林燕萍
- 毛晓飞
- 汪筱苏
- 洪英毅
- 王子君1
- 王敏
- 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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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宗;
冯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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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保护水平决定了网络服务质量并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之前,在竞争法规范中排除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后,欧盟关于微软/LinkedIn企业合并审查的决定是欧盟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竞争法规范性构成要件的标志.欧盟的法律实践表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竞争法息息相关.首先,要针对数字经济市场构建以数据可携权为根本的法律架构.其次,应赋予数据主体个人对"用户画像"的拒绝权.最后,严格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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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韬;
郑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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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分析是认定垄断行为违法性的主要工具。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自始十分重视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证据的使用,但是,如何将经济分析有机融入规范分析的法律过程,始终是个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竞争法经历了“基于效果的分析方法”的现代化改革,实现了核心价值目标的转换,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经济分析规则体系,同时也面临经济分析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法律适用的挑战。结合欧盟竞争法改革的得失,保持反垄断基本法律的弹性、将经济分析与要件分析相结合并通过规则完善和规范经济分析的操作,或许是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在引入经济分析方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实现大陆法系竞争法与经济分析方法之间有机融合的可行之道。为保持法条的包容性和稳定性,在《反垄断法》修订中不宜盲目或过度“做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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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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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高度复杂,与之相关的全球专利诉讼日趋激烈.欧盟发挥竞争法传统优势和高度有效的执行机制,在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及成员国司法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共同探索下形成了一条以竞争法规制为主的欧盟路径.通过确立和在个案中适用反垄断抗辩机制,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以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等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反映出了欧盟竞争法规制路径的局限性,需要欧盟积极回应,以实现对利益平衡的保护和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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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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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新是欧盟竞争法中重要的非价格竞争要素之一,在分析企业合并对创新的影响时,欧盟委员会传统上主要从与特定及明确产品市场相关联的潜在竞争角度进行评估.近几年的执法实践表明,欧盟竞争执法范围已经扩展到具有动态性的创新竞争领域,开始关注无形的创新损害,并通过个案审查逐渐在理论基础、制度依据、执法政策、分析框架和方法等方面形成相对体系化的应对方案.欧盟应对创新问题的竞争执法经验为当下我国反垄断法修订以及执法完善提供了良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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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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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欧盟法院在以往案例中对体育领域发生的竞争法问题的态度及总结的分析方法发现,精英俱乐部与欧足联的冲突根源于欧足联章程第49、51条规则,这类规则对经济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属于欧盟竞争法的审查对象。虽然由于卖方力量抵消因素的影响,欧足联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反第102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但欧足联利用第49、51条规则打击惩处如欧超联赛一类的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限制排除了竞争,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了损害,也不具有相关豁免情形,与欧盟竞争法第101条规定相悖。欧足联对精英俱乐部违反第49、51条规则进行惩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欧盟竞争法的规定,组建欧超联赛应当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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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M·福克斯;
周丽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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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平台主导着新经济的格局。俗称为GAFA1或FAANG2的高科技大数据公司被指责利用其平台的力量挤压初创企业,盗用竞争对手的创意,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并进行商业化利用。这些平台是否在违反反垄断法?它们是否应该被拆分?抑或说,它们是否是新经济中的进步动力?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的观点可能存在分歧。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已经对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提起了诉讼。德国则用本国的竞争法谴责了脸书的行为。与此同时,美国当局虽然心存疑虑,但他们已经启动了调查。本文对美国和欧盟有关垄断/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以此为背景解释了为什么欧盟法对待大型科技平台的态度比较激进,而美国法则较为温和。首先,本文分析了这两种视角的深层因素。第二,本文分析了三个案例或问题——谷歌/比价购物案(欧盟)、脸书-个人数据案(德国)以及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对开始形成竞争威胁的初创企业的收购案,如脸书对WhatsApp和Instagram的收购案。本文探讨了近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反垄断裁决即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案3对分析大数据反垄断问题有哪些经验教训。第三,本文探究了美国反垄断法和执法层面应当做什么。文章结论认为,美国反垄断法应当重拾其作为阻止滥用经济力量的监督者角色,并建议美国反垄断法以审慎而切实可行的方式应对大平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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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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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12月裁定国际滑冰联合会规则违反欧盟竞争法,导致对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中常见的忠诚条款开始重新审查.欧盟法可以适用于体育领域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国内竞争主管部门处理了一些有关忠诚条款的体育争端,但大多数以体育组织修改相关规则、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及欧盟委员会结束调查的形式结案.此类忠诚条款对体育运动治理的"金字塔"式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国际滑联案裁决无疑会进一步推动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并加强对运动员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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