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1年内共计1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思维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442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法律发现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志文、陈金钊、邱爱民等。
法律发现
-研究学者
- 张志文
- 陈金钊
- 邱爱民
- 胡卉
- 赵玉增
- 刘治斌
- 张月
- 张顺
- 李安
- 李德嘉
- 管伟
- 贾焕银
- 赵文群
- 鲁国秀
- 乐国安
- 云越
- 余德厚
- 余德厚1
- 冯灼兰1
- 刘星
- 刘翀
- 卢建刚
- 卢建刚1
- 吕程
- 吴励
- 吴庆宝
- 周强
- 周强1
- 唐文
- 夏婷婷
- 大卫·格里塔姆
- 奚玮
- 孙光宁
- 孙晓鸣
- 孙海波
- 孙海龙
- 孙茜
- 宋炉安
- 峥嵘
- 张建
- 张斌
- 张麦昌
- 彭中礼1
- 彭迅扬
- 徐江波
- 朱敏敏
- 李其瑞
- 李子涵
- 李延舜
- 李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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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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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司法具有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特点.古代法官运用道德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情理、礼义等在司法中发挥了解释、发现法律的作用.唐律为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礼法合一"的典范,唐代铨选官员为命制的判词最能反映传统司法礼法融合的裁判说理方式.唐代判词不仅文辞优美、词藻华丽,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绝非"堆垛故事之浮词".制判者虽不直接援引律令正文,但所作判断不仅符合"律意"要求,还以华丽言辞进行了道德论证与说教,阐明了判决所据律令背后的礼法、情理依据.如果无法可依或法难尽情,则制判者往往还会从经义、情理中寻找可以依凭的道德资源进行法律的"续造".这样的论证方式对于现代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实现情法允协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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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
孙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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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普遍性的主题.认为立法者可以根据普世价值订立完美法典,或者相信法庭可以发现先验的、绝对正确的法律原则的理论,都属于一种"绝对理论",这种绝对理论将法院即司法的职能限制在机械的适用规则上面.立法者总是试图建立完美的法律体系,使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只需寻找已颁布的法律加以适用即可,但这种企图是无法实现的,由于社会活动的多样性和不可预知性,法院在处理个案时总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为实现正义,"司法造法"成为必然,立法不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反而应予以制度保障.在美国,由于深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形成普通法具有终局性、普世性的另外一种绝对理论,从而导致司法对制定法进行调整的这一功能被滥用,法院不应当通过"虚假解释"来承担本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责,而是应直接在立法层面废止不合时宜的规则,同时建立一套解释法律的社会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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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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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个案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法律方法.从"狼牙山五壮士"案中,我们发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个案司法裁判的三种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影响个案司法裁判的社会性因素,也是司法者价值"前见"和"法感"的组成部分,能够为个案中的法律发现提供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的原则化和体系化表达,是司法者处理竞争性价值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为疑难案件中的价值权衡提供对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经常与制度内后果中的法律目的、制度外后果中的正义感和共同善相关,能够为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的后果判断提供参数.这些方法对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他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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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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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方法论语境下的法律发现,既可用于指代立法者制定(或认可)行为规范的活动或方法,也可用于指代司法者寻找裁判依据的活动或方法,前者是立法中的法律发现,后者是司法中的法律发现.当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也就是俗称的法官"找法".由此,法律发现规则也就是法官"找法"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规则主要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发现规则,主要是经过法律发现,发现了可以适用于当下案件的多个法律规范后的选择规则,是法律发现后的"结果"选择规则,而不是法律发现"过程"本身应当遵循的规则.聚焦于法律发现"过程"本身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规则不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规则,应是"以案分类-区别查找""现行有效法体系内查找""穷尽制定法"和"相关-密切联系"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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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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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发现作为法律方法的开篇而逐渐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但是追溯这个词源能发现其在西方的研究中更早的是出现在立法领域,最耳熟能详的莫过于萨维尼的“发现法律”.然而仔细梳理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内的法律发现研究,其间虽有共同但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因而在结合我国法治追求的时代环境下,将法律发现仅定义在司法领域内或许更能构建一种属于法律方法的法律发现体系,推动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和能动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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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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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后果主义审判的思维特质,理论界存在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为了消弭人们对后果主义审判的理论误读,有必要对后果主义审判理论追根溯源。通过系统地梳理霍姆斯和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审判理论,尤其是波斯纳针对德沃金、卢班等人的批判意见所作的自我辩护,不难发现经由波斯纳系统阐述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对不同类型、相互对立的系统性后果进行权衡的法律发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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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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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解释不仅不会破坏法律安定性,而且从建构性的角度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对我国法治建设将会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几个障碍:法律工具论思想深入人心;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低;很多人认为熟人社会的文化背景不利于法治建设;法律万能化倾向严重.法律解释制度完善对我国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能激励法官施展才华,展示智慧领域方面的改革;能够加强对我国法官审判权的滥用的制约;有利于确定追究法官司法责任的改革制度;能够促使法官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方法,从而实现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