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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关系

用工关系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4012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四川劳动保障、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一年年会等;用工关系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姚愔怡、李军、冷荣芝等。

用工关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1 占比:0.2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4012 占比:99.77%

总计:54134篇

用工关系—发文趋势图

用工关系

-研究学者

  • 姚愔怡
  • 李军
  • 冷荣芝
  • 刘轩
  • 史德润
  • 戴文宪1
  • 杨雯
  • 殷晓琳
  • 沈建峰
  • 王治坤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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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伟; 苏法萱
    • 摘要: 外卖骑手通过APP注册个体工商户、超市配送员穿着工作马甲进行配送、与骑手签合同、发工资、买保险的主体各不同……这些情况下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几起劳动关系的认定引人关注。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就成了吗?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苏州浒墅关站点运营商。
    • 沈维清
    • 摘要: 当前,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现象严重,致使平台从业人员欠缺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从而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然而平台“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在第一种模式下,平台可通过外包合作等方式将其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予以隐藏,但其实质上仍与平台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另一部分平台则发展出新的用工模式,该模式赋予平台从业人员一定的自由,此种新型用工关系则异于劳动关系。为切实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审查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时,应以“事实优先”为原则,将那些用外包合作等民事协议掩盖劳动关系之情形予以甄别。在此基础上考量平台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社会依赖性、工作时间等特征,确认其是否与平台为新型用工关系,以不当得利、损害预防及公开许诺等理论要求平台为从业人员承担责任。
    • 刘轩; 王治坤; 杨雯
    • 摘要: 随着新型用工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经难以解决外卖骑手与劳动平台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外卖骑手的基础权益因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而无法享受应有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实证调研等方式发现骑手权益保障的缺失,在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保护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 骆艳青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不断发展,从业人员持续增加,共享经济用工关系呈现出显著的特征,比如用工形态灵活多样、从业者特别是服务提供者的从属性有所减弱、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性较强等等。这些特点对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冲击,主要表现在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率很低、相似案件的司法实践认定结果并不统一、配送外包公司的出现使劳动关系的认定更加困难等等。本文对这些特点和冲击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 胡学峰; 赵义莱
    • 摘要: 为满足市场个性化、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新引擎助推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应运而生。基于数字技术、信息算法的共享形式产生的平台经济,不仅给社会群体带来就业的自主性,而且打破了企业传统的劳动管理模式。鉴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紧密相连,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却间接暴露出现有立法保护与社会保障的不足。因而,新兴的就业模式亟需在政策规划下,建立兼顾公平价值的协调机制,寻求保障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焕发微观主体活力,实现平台经济更加规范、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
    • 刘轩; 杨雯; 王治坤
    •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就业结构愈加呈现多元化时代特征,更多劳动者开始从事外卖配送。由于外卖行业发展历史短,现行立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待完善。基于新型用工关系难以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全面对接的现状,本文使用文献分析法、总结归纳法,对与劳动关系认定和骑手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文献进行整理;从国内外双维度入手,使用对比研究法,分析新型用工关系的法律规制与问题,为新型用工关系认定标准的发展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 沈建峰
    • 摘要: 市场交易的成本决定了当事人采取交易用工或者组织体用工。生产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采用,导致去组织体化用工趋势,企业和劳动组织被解构,引发了用人单位碎片化、用工关系交易化但技术控制强化的后果,传统交易用工和组织体用工治理规则因此存在不适,需要一种协调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的法律制度,其中用工关系的当事人确定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尤为重要。用工关系当事人的确定,并非依据事实优先原则,而应探究个案中当事人通过意思或者行为等表达出的真实意愿。此外,还应引入承认复数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制度。用工关系当事人原则上就是用工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但考虑到去组织体化用工本身的特殊性,基于自己的行为,基于分散风险的可能以及基于效率的考虑,用工关系主体之外的人也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同原因的责任承担,其性质、范围、是否可追偿等并不相同。
    • 何小俦; 汪洋
    •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灵活就业人数激增,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趋势。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用工模式虽然具有管理松散性、各方主体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但仍然具有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上述特征导致为雇主提供劳动力的灵活就业者遭受工伤时需要区分劳动关系下的救济路径和非劳动关系下的救济路径,前者侧重对工伤的认定方式应当构建动态体系,后者应着眼于构建适应互联网用工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 董保华
    • 摘要: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劳动者就业遇到的问题,受到社会各方关注,在我国的制度调整中实际上提出了一种“非用人单位中心化”的调整模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防止“劳动关系泛化”体现自由价值逻辑进路的第一步首先涉及理论上的正本清源。我国存量的旧业态劳动关系确认模式是否应当以泛化的方式延伸至增量的新业态就业关系中?一些学者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确认模式,提出“老问题、老解法”的观点,试图扩大劳动关系认定范围,通过执法的方式,以旧业态用工关系对新业态就业关系进行吸收。
    • 王晓
    • 摘要: 2013年1月1日,陈某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其与该药业公司又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药业公司授权陈某作为该药业公司某产品在重庆的总代理商和医院代理商,由陈某统一发货、统一管理,并自主决定该区域内产品推广及销售等相关事宜,代理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陈某又与该药业公司签订了《医院代理销售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和《OTC销售委托推广协议(商推)》(以下简称《推广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陈某承诺承认并遵守某药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此外,从2006年10月起,陈某的社保在不同时间段由不同企业缴纳。陈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06年11月17日后的一些月份收到摘要为“劳务费”的多笔款项。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间,陈某每月均获得一笔金额相对固定的“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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