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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篇、专利文献501篇;相关期刊48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等; 主观明知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姚章玮、张斌、张洪成等。

主观明知—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8 占比:11.95%

专利文献>

论文:501 占比:88.05%

总计:569篇

主观明知—发文趋势图

主观明知

-研究学者

  • 姚章玮
  • 张斌
  • 张洪成
  • 张茜
  • 徐海红
  • 王梅
  • 胡江
  • 贾迪
  • 邱明岸
  • 于洋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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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天水; 郭泽
    • 摘要: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方帆
    • 摘要: 国境外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妨碍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刑法第303条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如何适用与执行新法成为当前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在客观上对“组织、招揽”行为进行界定并与一般服务业务行为进行区分,并通过对跨境赌博犯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方面认定着眼,以罪名认定要点指导侦查实践取证要点,进而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 张斌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协助”,确立了洗钱罪“自洗钱”和“他洗钱”的二元结构,此举不仅未改变洗钱罪主观方面仍为故意的事实,而且为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预设了刑法解释学之法律空间,况且根据目的犯之要义及修正案之旨趣,修订后的洗钱罪亦不是目的犯。刑事司法证明机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既有困境基础上尚需面向新的境遇,一方面,“自洗钱”主观明知“不证自明”之特征,难以脱离刑事司法证明机制而被直接认定。为之,可设置“司法型法律拟制”“司法型免证事实”构筑多样化的证明机制。另一方面,“他洗钱”主观明知移位“推定知道”,应在遵循推定共识的基础上,遵循末位适用规则、禁止重复性推定规则及完善释法说理制度,以规范“他洗钱”主观明知之推定。
    • 熊用坪
    • 摘要: 我国刑法第147条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案情纷繁复杂,本罪在具体司法认定时存在一定困难。以最高检典型案例为例,在具体认定本罪时,犯罪主体方面需要慎重考量单位共犯和个人共犯的情况,犯罪主观方面需要克服印证证明的缺陷,审查案件中的间接证据,根据侵犯犯罪客体的不同与其他罪进行区分,农业生产损失的认定需要综合各种鉴定材料情况予以认定,犯罪客观方面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识别一罪与数罪的关系,依据不同法律规范中正确识别伪劣种子。
    • 王艺颖
    • 摘要: 新型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导致误带、骗带案件持续增多,主观明知作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重要因素认定愈发困难。尽管经过了14份办案规范的规定,我国毒品明知的推定规范仍存在客观归罪、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自身或然性导致错案裁判等风险。因此,毒品犯罪中对于主观明知的判断应当谨慎适用推定规范、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使主观达到概括性明知,同时在刑法上限制适用死刑,才能实现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 卢宇; 王会会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订以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是否适用“自洗钱”入罪的规定,应当立足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结合清洗的行为性质进行界分。对于“明知”的认定,要以“概括性认识说”为标准并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区分。上游犯罪与“自洗钱”存在竞合之下应数罪并罚。在洗钱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之下,若行为人仅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帮助行为,宜认定为洗钱罪;若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后又协助转移资金的,应数罪并罚。
    • 张庆立
    •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究竟系帮助犯的正犯化抑或量刑规则,开始成为新的争议问题,司法解释持中间说的立场,相对妥适。实践中,与实行犯距离遥远的帮助犯因对实行犯缺少心理上的支撑,故难以成立片面共犯。就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判断,应采推定的或然性说。就帮助对象而言,在非正犯化的场合即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在正犯化的场合即不要求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类型。就正犯化场合下“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取消“被帮助者人数众多”的限制。就支付结算数额的认定,证据上可采部分客观印证的折中说,法律评价上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 张茜; 徐海红
    • 摘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则批复明确奸淫幼女构成犯罪需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是幼女,一时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争议,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替代了原批复,但遗憾的是该意见同样无法为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提供统一、确定的指引.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区法院对于是否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存在较大分歧,同案异判问题突出,部分案件还有放纵犯罪分子之嫌.对此,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证明,被告人可以提供反证推翻推定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 李飞
    • 摘要: 在审查奸淫幼女案中,嫌疑人和受害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对幼女年龄"明知"认定时,公诉机关常常陷入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抑或因嫌疑人主观明知要件的待证和缺失而导致无法定案,甚或无罪情况的尴尬境地.对奸淫幼女行为中幼女年龄的"明知"大致分为确实明知、应当明知、拟制明知三类;但对奸淫幼女"明知"实践断案中的"幼女的承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和"公共政策"等因素也可能影响案件法律定性.具体分析幼女年龄明知的认定问题,大致可归纳如下:(一)嫌疑人确实知道其发生性关系对象是幼女,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应按强奸罪定罪;(二)知道其发生性关系对象可能是幼女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三)嫌疑人充分举证其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经查双方确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纵观案情情节亦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张茜; 徐海红
    • 摘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则批复明确奸淫幼女构成犯罪需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是幼女,一时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争议,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替代了原批复,但遗憾的是该意见同样无法为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提供统一、确定的指引。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区法院对于是否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存在较大分歧,同案异判问题突出,部分案件还有放纵犯罪分子之嫌。对此,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证明,被告人可以提供反证推翻推定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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