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0106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首届反洗钱国际学术研讨会等;义务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3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婷、吉龙华、唐信玲等。
义务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106篇
占比:97.90%
总计:10323篇
义务主体
-研究学者
- 刘婷
- 吉龙华
- 唐信玲
- 唐银亮
- 张文静
- 张春玲
- 方益权
- 曾金燕
- 李传熹
- 王锴
- 申健
- 白金亚
- 肖霄
- 胡玉鸿
- 苏筱华
- 范晓波
- 蔡忠良
- 贺光辉
- 赵海军
- 赵玉振
- 郝欣
- 郭槐
- 陈界融
- 万鄂湘
- 丘建东
- 于宏伟
- 任兴民
- 任增花
- 伍光红
- 何锦前1
- 侯华
- 倪奇昕
- 傅祖熙
- 冼德庆
- 刘世斌
- 刘先强
- 刘山川
- 刘斌
- 刘明辉
- 刘爱民
- 刘磊
- 刘遇纯
- 刘静然
- 刘飞宇
- 劳凯声
- 卢庆昌
- 叶慧娟
- 叶道明
- 吕婷婷
- 吕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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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芒;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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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罚”的要求。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赔偿范围、赔偿权利及义务主体、工作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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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琪;
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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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搏击运动作为文体活动具有特殊风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其中涉及的主要纠纷类型。《民法典》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较《侵权责任法》存在一定变化。搏击运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虽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仍应考虑搏击运动的特殊风险。学校搏击社团活动同时涉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搏击团体和学校之间应当依据多数人侵权承担责任。搏击运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根据法人资格的不同情况应是搏击团体或其分支机构。搏击运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场地设施配置、教学人员选任、教学内容设计、护具配备使用和伤害事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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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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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探望权制度确立于2001年的《婚姻法》中,而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则是沿袭过去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探望权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复杂,现有的探望权制度与现实社会出现了脱节,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建议把探望权权利主体扩展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探望权义务扩展到代扶养人,幼儿园、学校等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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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译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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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赡养义务入法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但其履行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既存在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乏力的矛盾,也存在义务人消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该义务履行客观评价标准欠缺及法律保障不足的矛盾.为落实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明确精神赡养不同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内容,设置精神赡养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并据此完善与之匹配的探亲假制度、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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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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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等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权归属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理论上对该问题未有清晰界定,导致实践中各方诉讼参与主体对该制度的启动权利和义务归属产生争议.对此,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分析立法原意,科学界定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的内涵,明确程序启动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主体,并揭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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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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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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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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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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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界融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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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强制公开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强制公开的义务人,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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