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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2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84870篇;相关期刊19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非犯罪化的相关文献由320位作者贡献,包括贾学胜、徐子茜、游伟等。

非犯罪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2 占比:0.04%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684870 占比:99.96%

总计:685164篇

非犯罪化—发文趋势图

非犯罪化

-研究学者

  • 贾学胜
  • 徐子茜
  • 游伟
  • 王吉春
  • 谢锡美
  • 马荣春
  • 龚红卫
  • 侯为大
  • 兰琴
  • 刘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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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林静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呈犯罪化趋势,理论上对未来刑事立法的走向产生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不是立法者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经过一系列立法后必须接受的客观现实。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们需要保护的法益逐渐增加,而刑法目前还存在漏洞,刑法必须扩大犯罪圈。我国的犯罪化立法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并不是情绪性立法,也不违背谦抑性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今后的犯罪化立法应当继续秉持谦抑性原则的要求,通过调整刑罚结构、司法上实行非犯罪化等来维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平衡。
    • 白宇辰; 龙长海
    • 摘要: 从我国连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来看,犯罪化都是历次刑法修正案的主题。在国家着力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从非犯罪化的视角审视经济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改革问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理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就此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刑事立法上废除的可行性。在当前刑法典仍然规定了该罪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司法层面将该罪进行非犯罪化
    • 贾佳
    • 摘要: 犯罪圈划定了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划定了国家行使刑事权的范围.犯罪圈的大小体现了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而其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应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作为确定犯罪圈的根据.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犯罪圈的两个不同的运动方向,非犯罪化是刑法发展的潮流,犯罪化有利于实现刑事法治,但它们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中既存在传统事故型风险,也存在新型技术风险.我国未来的刑法改革应当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双向并举,但以犯罪化为主,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
    • 卢建平; 皮婧靖
    • 摘要: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既非此即彼又能共同发展.这一悖论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概念内核的丰富性、复杂性,导致同样的表述下隐藏着多个层次的内涵,有必要将其明晰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念可从多个维度解构,两者宏观上互斥,微观上共存,而无论哪个层面均不存在二选一的问题.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整体呈犯罪化趋势.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对具体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期内仍将主要体现为犯罪化,并应同步推进刑罚的轻缓化.这是法治化以及刑法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 宋坤鹏
    • 摘要: 风险社会矛盾激增,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作为治理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刑法介入在我国长期处于活跃状态,刑事立法犯罪化特征突出。应当认识到单向的入罪必然会带来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问题与风险,需要引入非犯罪化的视角统合反思与考量。在正视立法犯罪化不足的基础上,通过从观念上转向统合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重新确立刑法限制刑罚与保障自由的价值、再次倡导刑法谦抑理念、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调、立法上犯罪化与非罪化并趋,重新归正与厘定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应有尺度。
    • 王贞会
    • 摘要: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涵盖于一系列制度设计中,包括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和量刑从宽、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犯罪记录封存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刑罚替代等.由于相关立法规定概括、松散而缺乏完整性、体系性,实践中在具体制度运行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应当坚持儿童福利、国家亲权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基于情节的罪错行为评价标准,完善未成年人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转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并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程序;将免除前科报告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具有免除报告、禁止查询和消灭前科的三重法律效果;参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立法模式,构建司法化的收容教养程序.
    • 朱笑延; 张旭
    • 摘要: 在转型中国的刑法立法论范畴内,关于犯罪圈的划定问题,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种观点在论争中形成了安全维护与自由保护之争、刑法前置与刑法谦抑之争、回应性立法与情绪化立法之争以及刑法治理主义与刑法经济主义之争.以四大争议焦点为核心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推进了立法论的研究进程,但也忽视了对争议背后实质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最终导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过度追求对立,犯罪化理论的正当性不足以及非犯罪化理论的实践性弱化.故坚持单一的犯罪化理论抑或非犯罪化理论均不能与未来的刑事立法发展相适应.未来的刑事立法改良宜从实质问题入手,立足于积极发展和理性限缩的双重需要,逐步寻求刑法内部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共存、明确刑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妥善应对民意的建设属性与破坏属性以及建立以治理主义与经济主义为核心的协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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