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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2篇、专利文献129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债权让与的相关文献由245位作者贡献,包括申建平、潘运华、宋忠胜等。

债权让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2 占比:66.14%

专利文献>

论文:129 占比:33.86%

总计:381篇

债权让与—发文趋势图

债权让与

-研究学者

  • 申建平
  • 潘运华
  • 宋忠胜
  • 徐学银
  • 李少抒
  • 马永红
  • 何立兰
  • 余贵林
  • 周洋
  • 唐正旺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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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张良; 张红霞
    • 摘要: 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为更好平衡债权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保护,建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受让人通知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进行限制;通知的方式除了一般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公告作为补充形式;以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为标准来确定通知的时间;明确多重让与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知的法律效果。
    • 范倜
    • 摘要: 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在法律定性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则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让与,债务人为第一还款义务人,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拒绝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才承担此项债务的清偿义务。在债务人、债权人、保理商及保证人四方当事人关系下,因虚假应收账款的出现,在债权届期后保理商可因保理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主张付款权利。即使债务人没有订立虚假基础合同之恶意,只要保理商成功地举证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其不仅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相应的债权,还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同时要求债权转让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王馨然
    • 摘要: 《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创设回应了我国保理实务中日渐增加的法律需求,以我国多数有追索权保理为例,其基本框架是债权让与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的结合。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条文的适用情境同样可以用一般债法原理处理,如虚构应收账款时保理人的救济,实际与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三人的救济一致。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与体系上不一致的现象,如保理人作为受让人行使债权转让通知权、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等。这些不一致之处是保理合同单独成章的理由,但也造成了法律体系上的矛盾,需要嗣后对部分条文改正以达到体系上的统一性。
    • 翟志伟
    • 摘要: 《民法典》第52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该制度在行使范围、目的实现途径、产生原因以及涵摄范围等方面,与代位权、债务承担、债权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清偿等制度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在非限制适用情况下,需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以及债权人不得拒绝等要件。法律效果上,因清偿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相对关系之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第三人得享有代位清偿之权利,在为实际清偿后发生债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 冯洁语; 吴吉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新增了保理合同。在民法典颁布以前,保理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已经成为了债权人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均认可保理合同的效力,并指出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让与,①理论界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将保理区分为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两个层面。其中,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定性为借款合同。
    • 胡东海
    • 摘要: 间接代理由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组成,其法律问题依合同相对性原理便可解决,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若不设特别规则,将不利于其经济目的的实现。针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特定情形,《民法典》第926条分别赋予委托人和第三人对彼此的请求权,旨在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大陆法系的理论脉络中,本条依效果标准属于间接代理。委托人可决定是否行使介入权,若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发生债权让与效果,受托人对第三人的合同权利移转给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发生债务承担效果,受托人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移转给委托人。依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原理,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委托人时,相对方可主张相应的抗辩。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胡东海
    • 摘要: 间接代理由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组成,其法律问题依合同相对性原理便可解决,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若不设特别规则,将不利于其经济目的的实现.针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特定情形,《民法典》第926条分别赋予委托人和第三人对彼此的请求权,旨在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大陆法系的理论脉络中,本条依效果标准属于间接代理.委托人可决定是否行使介入权,若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发生债权让与效果,受托人对第三人的合同权利移转给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发生债务承担效果,受托人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移转给委托人.依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原理,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委托人时,相对方可主张相应的抗辩.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华祎琳
    • 摘要: 2020年末蛋壳公寓爆雷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长租公寓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形成了"高收低租""长短错配"的运营模式,并且引入了金融创新产品租金贷,将其对租客的债权快速变现融资.租金贷产品加重了租客的负担,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侵犯了租客的知情权.长租公寓爆雷后,租客并无过错却要陷入无房居住、继续还租金贷款的两难窘境,租客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从法律关系上租客通过债权让与给贷款人,以抵销偿还贷款义务方式具有可行性,同时可积极探索将域外消费信贷关联合同制度引入租金贷中,以期未来更好地保障租客利益.
    • 陈芷苓
    • 摘要: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让与时,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一项从权利与债权一并转让.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时有关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认定规则不完善,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问题上未达成一致.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做出明确规定,使该争议尘埃落定.债权让与时,不动产抵押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能够避免"登记生效"所产生的弊端,在多方面具有可行性,转移登记的办理以宣示意义为主.
    • 蔡睿
    • 摘要: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范内涵.就该条的法律效果,"取得应收账款"内涵过窄,应对其扩张解释.并且,该条没有区分第二受让人为善意或恶意而异其规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构成特别规定,通知而非登记是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但应收账款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则应排除在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之外.《民法典》第768条可成为金钱债权多重让与下决定权利优先序位的一般规则,对于非金钱债权尤其是特定物债权应排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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