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44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等;先行调解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宇飞、许少波、高燚等。
先行调解
-研究学者
- 刘宇飞
- 许少波
- 高燚
- 刘宗蔚
- 刘青松
- 吕敏
- 张晓茹
- 徐晨
- 李浩
- 梁蕾
- 王乙竹
- 申琳琳
- 丛树德
- 严乐平
- 严乾文
- 严展薇
- 傅贤国
- 关晓佳
- 刘玥佳
- 刘玲
- 吕文慧
- 吴丽涵
- 吴仝美子
- 姚慧雅
- 孙筱悦
- 廖浩
- 廖磊
- 张兴斌
- 张兴泉
- 张庆东
- 张文慧
- 彭若翀
- 李亮
- 李倩
- 李光禄
- 李喜莲
- 李德恩
- 李想
- 李政
- 李昌超
- 李晓华
- 李晨
- 李璐
- 李甫
- 杜春春
- 杨萌
- 林丽燕
- 柴雨辰
- 梁光超
- 毛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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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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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抓前段、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概念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破解人民群众的“烦事”和社会治理的“堵点”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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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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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实现多元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对保护当事人关系融洽、节约诉讼成本、减缓法院压力等有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实践工作,难以树立该制度的权威性。故建立明确、完备、科学的制度体系是首要任务。本文在对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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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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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实现多元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对保护当事人关系融洽、节约诉讼成本、减缓法院压力等有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实践工作,难以树立该制度的权威性.故建立明确、完备、科学的制度体系是首要任务.本文在对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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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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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一些基层法院"对于非民间借贷或非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不直接立案的,可先接受调解"的规定实乃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法律实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有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为之进一步细化的背景下,一些基层法院的前述做法虽然不能做到绝对正义,但它确实缓解了法院的部分诉讼压力,使权利主体能尽快实现权利化解纠纷.并进一步促进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调解制度体系的建立,由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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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松;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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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充分激活先行调解制度,从实践中发展出了以调解速裁团队统一组织先行调解的形式,其成效显著,但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先行调解启动泛化,先行调解与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存在冲突,增加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调解时限被虚置等.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先行调解规定过于模糊,未明确启动要件,同时将先行调解界定为立案前的调解.除弊兴利的关键就在于明确先行调解的启动条件以及将先行调解界定为立案后分配审判承办法官前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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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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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调对接下先行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却未有效发挥其价值,未能满足当事人快速解纷的需求、未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欠缺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先行调解应注重当事人心理预期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发挥其双向需求满足的功用.此外,双向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亟需重视,从而真正实现正义与效率的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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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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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之前,可将纠纷委派至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个人先行调解。这一做法即为《民事诉讼法》中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表现。但该制度的性质及具体程序规范,依然存在争议与缺陷。按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先行调解应是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先行调解既可实现诉调分流,减轻司法负担,亦可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加到社会治理格局中来,加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步伐。律师调解制度的全面推行,引入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新解纷主体,且依托于先行调解。为进一步满足日益增多解纷需求,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可建立以律师调解为中心的先行调解体系,组建调解速裁团队,并加强对调解的法律监督,促使先行调解充分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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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茹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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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民诉法第122条作出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是该条内容较简陋,没有规定适宜调解的案件范围,却强调调解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可能使该条形同虚设,使本该强制调解的案件得不到调解.强制调解具有的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担的功能使其具有构建的必要性,我国设立强制调解制度已有实践和政策支持.适宜强制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借鉴域外之经验,应适用于因长期性、综合性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以及有着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需要的案件.目前采取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与法院调解均可采取,但要注意在强制委托调解保障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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