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诚勿扰'案为视角论商标使用的判断

摘要

在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的过程中,仅涉及对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前提.商标使用的判断应当考虑:是否被相关消费者接触,被控侵权标志指向的对象,被控侵权标志所依附于的商品或服务.《非诚勿扰》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特有服务名称.正当使用应当根据被控侵权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非诚勿扰"用在"交友服务、婚恋介绍所"等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是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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