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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的主动性旁落——以估价鉴定为例谈法官的不作为

摘要

本文即以估价鉴定为例,在证据审查中的法官不作为导致审判权主动性旁落的现象做一探析.在经济鉴证类证据的审查中,普遍存在审判权旁落的情况。这些证据虽然具有专业意义上的真理之“善”,但是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可能与民众产生隔阂,而且无法确保本身可靠,因此需要法官进行审查以达致司法意义上的真理之“善”:一是结果的“善”。即各方均予以认同,并充分表达了意见,达成了“共识”;二是程序的“善”。即各方虽没有达成共识,但在经过了证据审查的释明解惑和情感稀释后,即使持有异议方也会对法官的采纳采信予以同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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