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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运用若干问题研究——以小江'牛奶河'案件为例

摘要

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告单位,马世祥等八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件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昆明两级法院环保庭成立后,受理、审理的首批污染环境案件,该三起案件因昆明东川小江"牛奶河"水污染事件所引发,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经寻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东海公司等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75万元、70万元、50万元;以马世祥等八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除一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零3个月,缓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6万元.一审宣判后,马世祥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改判马世祥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该案件的审判、法律适用情况对今后云南地区乃至全国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本文将以该案案情为基础,结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入手,对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力图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标准与方法,以及在适用该罪名过程中涉及主观认定、缓刑适用等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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