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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关眼眶骨折条文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理解与应用

摘要

本文研究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关眼眶骨折条文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理解与应用。指出标准中涉及眼眶骨折的条文均在5.2面部、耳廓损伤章节中,共有四条,涵盖除重伤一级以外的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四个级别标准。这些条文强调的只是骨折引起的后果,并没有功能障碍方面的要求。如果涉及到功能障碍方面的,就不适用本条款。如果有条款规定的,可用专门条款鉴定,如果《标准》中没有专门条款规定,也可以用类推性比照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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