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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与诉讼认识的相对性

摘要

在诉讼认识模式上,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以“自由心证”为代表的自由认识模式。在思维层面上,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却大量运用自由心证的认知模式评判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如果着眼于‘行为中的法’,不得不承认在证据评价方式上,我国事实上亦属于自由评价模式”。但由于规范和制约这种客观上存在的诉讼认识模式的法律规则和基础理论的缺失,我国在诉讼认识方面的自由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必然导致因时、因地、因人的差异而出现司法能力的不稳定与司法能力强弱的极大反差,影响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和我国诉讼认识的经验看,诉讼认识的自由,并非任由法官悠意妄断,而是受个体学识水平、生活经验、认识能力和有关证据规则的制约,遵循社会普遍认识规律的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相对性,不断纠正法官在通往发现案件真实的心路历程中的偏轨行为,认识的结果具有常人所能普遍接受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最终树立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裁判的权威性。使诉讼因此,提高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是提高审判能力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探析诉讼认识相对性的某些因素增强司法认识能力提供一管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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