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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监察的制度建构

摘要

自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来,授权地区在积极落实,理论界也在积极探讨,后者从更高的层面上对国家的监察制度改革献言献策,基于本人的学科背景以及监察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所具有的核心地位,本文拟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出发,兼顾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探讨监察改革中刑事监察的制度建构.按照上述分析,监察权的宪法专门定位,刑事监察权实质上是侦查权,刑事监察权与刑事检察权相互关系的合理界定,决定了刑事监察制度建构应该体现如下内容:首先,监察权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立案机制。其次,刑事监察权行使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再次,刑事监察的构造要强化诉讼特征。最后,试点授权中的调查措施要应当通过立案而纳入刑事侦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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