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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与我国现行执法规定之比较

摘要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其执法条款进一步强化了通过执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原则上要求各种执法手段在实施效果上能够对未来侵权起到震慑作用,要求各成员方对执法资源的分配不得减损其义务,强调执法透明度与权利人的协调相配合.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方面,司法和行政执法可以禁止涉嫌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对民事赔偿的判决应考虑被侵权产品正品价格,给予权利人选择"先行赔付"的权利等.刑事保护方面,明确了"商业规模"的含义,增加了公共场所盗录影视作品的刑事责任,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足够程度的刑罚的要求.要求对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版权案件给予与实体环境同样的保护.通过协定条款与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法律中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之处,对我国今后执法机制、执法水平的提升和进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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