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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非常财产制建构问题研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摘要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当今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在价值和数量方面日渐增加,因此,我国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题的法律研究应加快步伐,积极推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使法律的进程与社会的发展更相和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突破了以往的传统,列举了在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丰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但是,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所列举的适用情形还较为为简略,诸多问题尚未予以明确。该条文内容虽与国外非常夫妻财产制有类似之处,但在制度设计上远没有像国外立法那样形成完备的体系,难以将其命名为一种制度。与此同时,婚内财产分割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突破,实现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但正如该条文所述,分割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事由并由法院宣告,这些无不反映出这一财产分割的法定性,排除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和约定财产制适用的可能性。因此,这种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背景下,仍应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在结合我国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构建和不断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想适应的婚姻財产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夫妻非常财产制已经相对成熟,这一制度可在婚姻出现非常态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建立我国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度,以解决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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