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

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

摘要

本文围绕该保险条款有关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义务的效力问题,列举海事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意见,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法院之间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为了保证获得受偿,笔者建议被保险人还是应向第三人索赔。货物运到目的港被发现货损货差的,无论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均应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通过采取措施,履行向第三人索赔义务,并因此及时取得索赔的有效证据,避免产生导致保险人拒赔的情形。如果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将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成效转移给保险人。倘若被保险人履行了索赔义务而保险人也及时作出了理赔,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胜就大大减少。但实务中,要么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索赔,要么保险人以种种理由拒赔,海上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了成立形式上的效力争议外,往往还会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条款的理解与履行发生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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