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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实证考察——以允诺还款第三人债务承担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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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实践案例及讼争焦点

二、并存债务承担概述

(一)债务承担的历史流变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含义及性质

(三)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四)并存债务承担与几个易混淆概念的区别1、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

三、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之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须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须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

四、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

(二)第三人以原债务内容为限承担债务及履行义务

(三)第三人可以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责任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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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民法理论依债务移转发生之后,原债务人对发生移转的债务是否仍应负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从学理界和实务界均承认,与现行立法亦不冲突,在审判实务中亦得到越来越多的实践支持,应当为立法所采纳。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并存债务承担的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形式多样的债务承担现象,也更能体现民事行为的自治性,更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债的经济价值。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约17000字。
  第一部分是一则案例的基本案情及讼争焦点介绍。分析实践中对并存债务承担存在认识差异,而这种认识差异将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实践中采狭义认识者,仅以免责债务承担为法律适用依据,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部分体现本文所议论问题的重要性,引出下文的分析。
  第二部分是并存债务承担的概述。首先,介绍债务承担制度的历史流变,说明其制度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适应经济发展,促进交易的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应运用并存债务承担理论来更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债的经济价值。其次,从并存债务承担的定义、性质、特征等几个方面对其基本概念予以分析。本文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之债,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其性质是重叠的债务负担行为。其特征体现为:1、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地位;2、不受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意思表示限制;3、范围不必与原债务一致。再次,对与并存债务承担易产生混淆的保证、履行承担概念作了区分。
  第三部分是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本文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以下几方面成立条件:1、须以原债务之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2、须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不须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成立方式上,依合同方式或单方法律行为均可,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可由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承担人作出单方法律行为而成立。
  第四部分是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并存债务承担发生以下几点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2、第三人以原债务内容为限承担债务及履行义务;3、第三人可以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责任。本文案例为第三人单方允诺还款,成立并存债务承担,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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