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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订前后对水土保持执法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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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水土保持相关法规概况

2.2国内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简述

2.2.1 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概念

2.2.2 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分类

2.2.3 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作用

2.2.4 我国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现状

3 研究目标、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3.1 研究目标

3.2研究内容

3.3研究方法

3.4 技术路线

4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比较

4.1行政执法

4.2水土保持行政征收比较

4.2.1水土保持行政征收依据比较

4.2.2水土保持行政征收费种的性质和定义比较

4.2.3水土保持行政征收主体比较

4.2.4水土保持行政征收缴纳义务人比较

4.2.5 水土保持行政征收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比较

4.2.6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进一步讨论

4.2.7 水土保持行政征收法律责任比较

4.3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比较

4.3.1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

4.3.2 新、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比较

4.3.3 新《水土保持法》填补了旧《水土保持法》国家立法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空白

4.4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比较

4.4.1 新、旧《水土保持法》关于行政监督检查规定

4.4.2 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统计数据分析

4.4.3 对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的立法建议

4.5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比较

4.5.1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主体比较

4.5.2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力度比较

4.5.3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例适用新、旧《水土保持法》比较

4.5.4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数据统计及分析

4.6 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比较

4.6.1 旧《水土保持》行政强制规定

4.6.2 新《水土保持法》对旧《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立法缺陷的修正

4.7水土保持行政裁决比较

4.7.1 新、旧《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决规定

4.7.2 水土保持行政裁决在实践执法中的作用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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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并公布施行。1991年《水土保持法》(以下称《水土保持法》(1991))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水土保持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问题不断加剧,《水土保持法》(1991)的某些条款越来越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2010年12月25日,在《水土保持法》(1991)施行了19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水土保持法》(修订)(以下称《水土保持法》(2010)),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水土保持法》(2010)在预防和统筹规划、治理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相对《水土保持法》(1991)有很大改进,对水土保持执法工作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陕西省某石油开采企业拒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案、湖北某县非法挖山取土案、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案和某高速公路向河道内弃渣案等几个案例的分析,从水土保持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方面,研究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在《水土保持法》修订前后的差异。对《水土保持法》(2010)施行的3年来,在执法操作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对水土流失问题的遏制作用等方面出现的新漏洞,进行汇集分析,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并试图提出《水土保持法》(2010)执法过程中的关注点和尺度把握对策。
  主要研究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水土保持行政征收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在费种设立等方面比《水土保持法》(1991)清晰明确,为减少争议、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2)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设定了违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法律责任,促进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落实。
  (3)在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增加了对流域机构的授权,是对《水土保持法》(1991)中遗漏的一个补充;还增加了监督检查措施,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监督检查执行力度加强。
  (4)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社会行政资源;从增加处罚情形和增加处罚额度两方面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增加,通过事后惩戒的手段达到降低违法事件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5)在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明确了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属于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性质,不再与行政征收相混淆;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了加收滞纳金,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各地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6)在水土保持行政裁决方面,《水土保持法》(2010)设立的处理机制,更符合现状。
  除上述研究结果,还对新《水土保持法》(2010)仍然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设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标准可以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类型的不同、水土保持设施恢复时间的长短及其恢复后效益的发挥程度分别制定;针对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后,水土保持措施或防治责任范围的变更造成征收额度发生变化的问题,增加重新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和程序规定;按照现行技术水平,重新界定水土保持缴纳义务人的范围;增加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期间管护责任。
  本论文结果,可为《水土保持法》法律后评估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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