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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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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第一章《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的主要影响

第一节《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出台过程

第二节《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重大意义及影响

第二章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现状及其不足

第一节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现状

第二节当前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的不足

第三章借鉴《公约》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修改完善我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节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门法律法规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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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他们因为自身缺陷而长期遭受社会的歧视与排斥,甚至被剥夺了基本人权。为了改善残疾人的处境,保护他们的权利,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第6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有8296万残疾人,我国政府一贯重视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并于2007年3月30日率先签署了公约。2008年5月3日,公约正式生效,必将促进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及残疾人立法改革。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教育条例、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助,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形成较为全面的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加入公约后,我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实现了与公约的较好衔接,但与公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修改中予以完善。虽然我国有着较为完备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有关残疾人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的残疾标准,制定有关康复、无障碍、反对残疾歧视的专门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残疾人权益做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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