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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刑事没收之解读——以台湾地区没收制度改革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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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海峡两岸没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内地没收制度沿革

(二)中国台湾地区没收制度沿革

二、刑事没收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一)刑事没收的概念

1.刑事没收

2.没收财产刑

(二)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1.刑罚说

2.保安处分说

3.强制措施说

4.独立的法律效果说

5.本文观点

三、海峡两岸刑事没收对象的比较

(一)“违禁品”与“违禁物”

1.内地刑法中的“违禁品”

2.台湾地区刑法中的“违禁物”

3.小结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

1.内地刑法中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2.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

3.小结

(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与“因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

1.内地刑法中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2.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因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

3.小结

四、对台湾地区没收新制的评析及借鉴

(一)台湾没收之第三人没收新制

1.第三人没收之规定

2.内地刑法增设第三人刑事没收之建议

(二)台湾没收之追征新制

1.旧刑法中的“追征、追缴或抵偿”

2.新刑法中的“追征”

3.扩张内地刑法“责令退赔”的范围之建议

(三)台湾没收之其他新制

1.单独宣告没收

2.没收的法律适用

3.没收的法律效力

4.没收的时效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著、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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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没收,又称特别没收,是对于与犯罪密切相关之物的一种终局性的处置措施。2015年,台湾地区刑法对于固守近百年的没收旧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法律性质到没收对象、范围一一进行了修正,同时新增了第三人没收及单独宣告没收等规定,充分贯彻了“无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的原则。相较于台湾地区没收制度的跨越式进步,内地刑法的刑事没收规定自1997年修订之后一直止步不前,亟待改革。
  本文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海峡两岸没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对自古以来与没收相关的各种立法及规定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在了解其他国家对刑事没收的态度及定位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了刑事没收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为了厘清刑事没收之意义,特与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辨析;第三章着眼于刑事没收中重大争议问题:刑事没收的具体适用对象,借台湾地区刑法的新旧规定之比较及海峡两岸刑法相关规定之比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第四章逐一地评析了台湾地区2015年没收制度的改革内容,最终在结语中总结出对内地刑事没收规定的修订意见。
  本文主要修订意见为:第一,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定义为混合“保安处分”与“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的处置措施;第二,刑事没收不适宜放置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中,基于其混合法律性质,单独规定在一节中更为妥当;第三,增设第三人没收,穷尽一切手段使得任何人都无法从犯罪中获利;第四,扩大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可仅限于犯罪所得;第五,增设独立的刑事没收制度,为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提供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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