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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没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的分析

         

摘要

在对腐败犯罪所得没收程序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的明确要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不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立法有必要确立没收犯罪所得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基于公平性和公共政策、举证便利性因素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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