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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临床医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5篇、会议论文35篇、专利文献3178篇;相关期刊68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0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中华护理学会第9届全国造口、伤口、失禁护理学术交流会议;全国外科护理学术交流会议;全国神经内、外科护理学术交流会议等;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文献由1776位作者贡献,包括等、唐霞、张芳琳等。

举证责任倒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35 占比:29.35%

会议论文>

论文:35 占比:0.77%

专利文献>

论文:3178 占比:69.88%

总计:4548篇

举证责任倒置—发文趋势图

举证责任倒置

-研究学者

  • 唐霞
  • 张芳琳
  • 蔡永彤
  • 赵正慧
  • 陈志华
  • 党宝丽
  • 兰迎春
  • 安静
  • 张步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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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肖振宇
    • 摘要: 新发展环境使金融机构的潜在客群数量激增,对金融数据进行挖掘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朝普惠金融方向发展的必然举措。伴随金融数据价值的提高,保护金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新内容。在数据挖掘冲击金融隐私权的困境中,金融机构急于在数据挖掘与保护金融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对金融数据的有效利用。为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挖掘权的平衡,可在将金融数据定性为财产性权益的基础上,将通知金融客户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挖掘行为的前置条件,以脱敏规制作为数据挖掘的程度标准,并在金融客户主张挖掘行为侵犯其金融隐私权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综合规制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行为。
    • 黄晋; 毕凡
    • 摘要: “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为了规避同工同酬,用工单位采取在奖金、补贴和津贴上设置差异,甚者是不给予派遣劳动者合理工资调整机制方式来规避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过程中,除了被要求过重的举证责任之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呈现,诸如强调用工单位的企业经营权、工资自主决定权;重视劳雇双方对工资的约定;限缩“同酬”的范围等倾向,从而导致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一方面,通过仲裁庭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或是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在代理意见中对法院庭审倾向透过相关法理、法规予以辩驳从而力求得到法庭的支持。前述方法是为破除现有困境之路径。
    • 吴楷文
    • 摘要: 毒品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关于涉毒资产的查处对根本上打击此类犯罪至关重要。由于当前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侦查过程认定何为涉毒资产存在实际困难等问题,使涉毒资产的查处收获甚微。因此应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关于认定涉毒资产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控诉方提出可靠证据证明资产来源不可能合法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指控人的身上,由其证明资产事实上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邹佳城
    • 摘要: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必将对轴辐协议的规制造成冲击,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轴辐协议垄断意图认定困难的局面,进而对垄断意图认定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平台经济轴辐协议垄断意图认定的证据制度应该以实现垄断意图认定方法和认定证据的有机结合,降低垄断意图认定难度为立法目的。但是,当前立法未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经济分析意见的定性存在偏差。为此,我国立法应当有限扩张举证责任倒置规制的适用范围,同时将经济分析意见定性为专家证言并规范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
    • 罗翔宇
    • 摘要: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已有数年时间,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该诉讼模式进行了调整,但是并未专门对该诉讼模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此类诉讼中依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相比于普通消费者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会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遭到破坏,因此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具有合理性,应通过实际提高原告方举证责任能力的方式,防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 陈蓉
    • 摘要: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举证方式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人会采取权利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获取其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也难以获得侵权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这使原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证困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诉讼的潜在风险和成本,极大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可行性.
    • 叶莉
    • 摘要: 道德的非强制性特点难以有效约束人们的学术行为,因而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学术剽窃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剽窃的核心含义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公开发表,其具有非独创性之特征。学术剽窃的认定可从作品事先存在、事前接触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行为人持故意的主观心态四个方面综合判断。鉴于学术剽窃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构建抵制学术剽窃的壁垒。实体法上,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的主张缺乏正当性,承担私法上的责任也不应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作为先决条件,行政法规制是最有效的手段。程序法上,重视临时禁令的应用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刘辛志
    • 摘要: 夫妻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不可直接适用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基于夫妻公司出资同源、利益一致、共同支配等特点,存在类推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类推适用应审慎为之,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并非类推适用之充分条件,还需附有一定条件。即需有证据证明夫妻股东均多次积极实施了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从而产生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合理怀疑,然后责令夫妻股东举证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 林文翟
    • 摘要: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低,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使原告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只要一个证据环节未跟进,就会面临败诉.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将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做到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的统一,使得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具体"接触加相似"原则,确立事前救济,保护商业秘密.但同时,该条立法逻辑和行文细节还需司法解释或执法细则予以明确.
    • 金松华; 肖裔卷
    • 摘要: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学者们对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有较多的探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涉及的举证责任极少涉及.新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对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变化,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提出了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时适用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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