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策略——以安徽省怀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为个案
【6h】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策略——以安徽省怀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为个案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一、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文献综述

(四)相关概念界定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二、安徽省怀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用制度改革透视

(一)怀宁县概况

(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

(三)怀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短暂改革的梳理

三、影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深层因素

(一)义务教育的特殊性制约着教师聘任制的实施

(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制约着教师聘任制的实施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制约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

(四)义务教育不均衡现状制约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

四、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建议

(一)讨论

(二)矫正性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展开▼

摘要

教师资源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在义务教育学校,如何达到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系统的稳定性与竞争性的合理均衡,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以来,教师聘任制一路蹒跚走过了20多年的时间。聘任制给义务教育学校带米了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变革,获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存在很多问题。本研究首先选取安徽省怀宁县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作为个案,以微观视角分析该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夭折的原因,主要包括教育从业人员对于聘任制的认同不够、该县义务教育师资数量与结构的有效供给不足、“普九”债务影响了教师薪酬分配以及相关体制不配套等,以达到对于义务教育学校聘任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感性把握。 基于义务教育系统本身特殊性、从理论层面去探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深层次问题是本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内容。本研究从四个纬度进行分析。第一个纬度是基于逻辑起点的分析,即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质的规定性以及其国家基础教育权的功能体现制约和影响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实行。义务教育的特殊性还体现于义务教育学校法律地位上。在聘任制情况下,义务教育学校作为聘任主体,实质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其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缺失导致义务教育学校实际上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保障来推行教师聘任制。第二个纬度是聘任的另一方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国家将包括教师在内的义务教育所有资源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必然地更具公务性,其法律地位更具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个人权利义务必须融入公共利益,而且还体现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契约自由和行政控制的冲突中。制约和影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实施的第三个纬度是基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的具体特征。与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相比,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面对青少年一代,其教育教学内容国家意志浓厚,其劳动用工难以量化,其专业成长也具有中小学教师所特有的持续性。第四个分析纬度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非均衡现状。我国义务教育的主体在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原点应该是农村义务教育。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投入、师资结构水平上的非均衡严重影响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推行。鉴于此,提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的矫正策略就成为必须。首先,可以确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雇员身份,理顺聘任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雇员聘任制。从教师法律地位出发,明确政府、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确保义务教育事业稳定发展。其次,为了避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由于其稳定的从业环境而引起的非竞争性等不利倾向,应该建立法律规范的定期交流制度。再者,还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雇员聘任制合同,凸显政府责任。法律有必要对制定教师聘任合同的基本文本做出规范,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雇员聘任制合同一方面具有“行政性”,以体现国家利益公共诉求,另一方面具有民事“契约性”,以体现学校校本管理特色,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