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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证明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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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

(一)我国的官方文献和私人行为

(二)日本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

(三)第三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

二、对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

(一)中国官方和民间对历史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

(二)日本官方和民间对历史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

(三)第三方对历史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

三、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对历史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

(一)国际法院对于历史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

(二) 国际仲裁庭对于历史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

四、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证据链构造

(一)我国官方记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一证据环

(二)日本官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二证据环

(三)第三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三证据环

(四)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私人行为处于第四证据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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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之争愈演愈烈,如日本上演购岛闹剧、新建钓鱼岛专属部队、宣称拥有钓鱼岛的实际主权等。然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但日本却一直妄图将其非法占为己有。众所周知,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证据。主要包括我国的官方文献和私人行为、日本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第三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等。  对于历史证据的证明价值,我国官方与民间人士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我国具有充分的历史证据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相反,日本有两种不同的立场,大部分民间人士与官方否认我国主张的历史证据的证明价值,认为我国的历史证据不足以证明钓鱼岛就是中国的领土;少数民间人士通过研究大量有关钓鱼岛的中外历史文献资料肯定历史证据的证明价值,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同时,作为中日之外的第三方也多数认同钓鱼岛属于中国,认为我国主张的历史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实际上,对于历史证据证明价值的认定,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在解决领土争端的纠纷判例中,形成了以下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条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在条约不能确定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有效统治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历史证据的证明力,但如果一国有清晰的历史证据证明争议地区主权的归属,则历史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有效统治证据的证明力;官方行为的证明力大于私人行为的证明力。  结合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对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规则,我国应科学构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证据链。即我国官方记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一证据环;日本官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二证据环;第三方记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处于第三证据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私人行为处于第四证据环。

著录项

  • 作者

    宋晓丹;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卫彬;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钓鱼岛主权,历史证据,证明力,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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