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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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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

第2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概念厘清与条件适用

2.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与功能

2.1.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

2.1.2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功能

2.2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2.2.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条件

2.2.2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限制

第3章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存在的问题

3.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功能认定不一

3.1.1 与禁令救济混同

3.1.2 轻视预防性功能

3.2 现有限制制度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3.2.1 在版权与商标领域无法可依

3.2.2 缺乏公共利益的认定

3.2.3 混乱适用侵权不停止的替代措施

第4章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制度的完善

4.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应具有预防性

4.1.1 知识产权向民法回归的要求

4.1.2 财产权呈扩张趋势的要求

4.1.3 法院审查时应参考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

4.2 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限制制度

4.2.1 细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4.2.2 公共利益类型化

4.2.3 完善替代措施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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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停止侵害通常作为首要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应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而发展。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已初显预防性,并突破了“停止侵害当然论”的格局,但无论是基于我国司法实际,还是比较其他法系国家,都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通说认为停止侵害责任仍是种事后救济,我国司法实务界也基本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预防性功能持否认态度,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限制制度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时往往发生版权与商标领域无法可依、缺乏公共利益的认定以及混乱适用侵权不停止替代措施的现象。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制度,一方面,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应具有预防性功能。这是知识产权向民法回归及财产权呈扩张趋势的要求。基于适用对象的一致性,法院审查时应参考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前置要件;另一方面,应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限制制度。首先细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型。基于专利的特殊性,我国在构建版权及商标领域的侵权不停止制度时,可以适度提高限制标准,并以电影作品及建筑作品为例外;其次,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及美国判例,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文化经济的发展需求;第二,公共安全的考量;第三,具象的群众利益;第四,节约社会资源;最后,应增设版权与商标领域侵权不停止的替代措施规定,注重丰富知识产权替代措施内涵。

著录项

  • 作者

    汤鑫;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喻玲;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预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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