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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以德国法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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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格式条款的控制体系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范围及概念探讨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控制体系与内容控制

第二章 德国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体系

第一节 立法技术

第二节 内容控制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控制对象

一、控制对象范围

二、法理基础

三、给付描述性条款

第四节 第307条的总体性概括控制条款

一、第307条第1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不适当不利

二、第307条第2款——“不适当不利”的两个事实

三、判断利益平衡的方法与考虑因素

四、弹性控制和硬性控制条款

五、一般交易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我国现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

第一节 现行法规定

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格式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二、免除使用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节 司法实践

一、最高院对于“发电须知”与“雇工工伤免责声明”的批复

二、经典案例评析

第四章 我国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立法不足及完善之立法建议

第一节 立法不足

一、《合同法》第39条与《合同法》第40条内容相互抵触

二、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三、“公平原则”等抽象概念下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与方法

第二节 立法建议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括性控制之标准

二、推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情形

三、立法修订背景下的司法实践

结论

参考文献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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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控制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位于核心地位,是法院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审查是否有效的制度。在德国,内容控制源于帝国法院判决,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并将“偏离任意法规定”这一制度要素纳入诚信信用原则之中。1976年,德国颁布《一般交易条款法》,除规定内容控制的概括性控制规则外,另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了具体的硬性控制规则和弹性控制规则。如今,内容控制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至第309条中,其制度要素包括控制对象、概括性控制规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恰当不利两个事实”、“有裁量余地的禁止性条款”和“无裁量余地的禁止性条款”。
  根据对《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分析,我国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最重要制度要素为“公平原则”。依我国学界理解,“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客观等值原则,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大致平衡。我国实务界也持同一观点。然而,公平原则为高度抽象概括的概念,与德国法相比,无论在学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国未能将公平原则等抽象概念演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使得法院对制定法以外的权利义务类型,无法公平的予以确认。近年来,我国学者虽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批评研究,但较多浮于表面,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对内容控制概括性控制规则的制度要素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可以认识到我国内容控制立法之真正缺陷在于,未能以制定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将格式条款内容划分为涉及制定法明文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与制定法规定以外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不同的审查步骤和方法。
  较之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能在更大范围内平衡当事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借鉴德国现行制度,吸收德国理论研究成果,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内容控制概括性控制规则中,并设立“显失公平”的推定制度,同时可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德国法院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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